分析說明
1.刑法271條增設虐童致死及意圖滅證相關刑責,以及刑法286條加重刑責,須考量罪責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以及刑法第 33 條所規定有期徒刑刑度。
2.修法針對特定罪名或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條款,須考量權益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刑罰衡平性等。
研商辦理情形
本部經綜整衛生福利部意見,就提案內容研商辦理情形如下:
提議一:刑法第271條,增設虐童致死者(受害者小於12歲),應處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若意圖滅證者處死刑。
(一)
提議所指有期徒刑刑度已違反刑法第33條規定,於法不符。且現行刑法第286條第3項、第4項對凌虐兒少致死行為最重為無期徒刑;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建議不另於第271條殺人罪重複規範。
(二)
現行刑事法律已無唯一死刑之刑責規定,俾使審判機關有適度裁量空間,提議建議處罰「意圖滅證」且處唯一死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仍須斟酌。又刑法第165條已對湮滅證據行為定有刑責,並非不予處罰。是否尚有增訂需求,亦須斟酌。
(三)
凌虐致死罪為加重結果犯規範體例(即故意凌虐、過失致死),刑法殺人罪則為故意犯,二者可非難性應以故意殺人為重。個案如可認定具有故意殺人犯意,應依殺人罪論處,對於殺害未滿18歲之人之行為,現行法已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提議主張之凌虐兒少致死刑度,將使加重結果犯刑度高於故意殺人行為,並不符合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
(四)
本部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均從嚴假釋審核。假釋與否,係考量受刑人出監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可能性,如悛悔程度不足,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自得不許假釋。對於是否修正假釋相關規定,針對特定罪名或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條款,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相關修法,以捍衛被害人權益,並維護社會安全。
提議二: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 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提議所指第286條第2項刑度,已違反刑法第33條規定,於法不符。提議提高現行第286條第1項、第2項刑度,須與同條第3項、第4項併予考量。現行對於凌虐之定義,其犯罪手法上不限於強暴、脅迫而已,其他一切非人道之手法均屬之,「傷害」行為僅屬積極凌虐之其中一種行為樣態而已。在行為人施以凌虐但未成傷之情形,即處以提議之10年以上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恐與憲法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不符。
(二)
提議將現行第286條保護對象由「未滿18歲之人」限縮至「未滿16歲之人」,將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無法適用本條規範,造成法律漏洞。
(三)本部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均從嚴假釋審核。假釋與否,係考量受刑人出監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可能性,如悛悔程度不足,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自得不許假釋。對於是否修正假釋相關規定,針對特定罪名或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條款,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相關修法,以捍衛被害人權益,並維護社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