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偉恩
已附議133 (尚餘59日)
尚須4867個附議
建請文化部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針對在台舉辦之大型藝文表演活動(如演唱會、音樂節),增訂以下規範:
1. 強制實名化: 凡預計觀眾人數達 1000 人以上之場次,售票系統須採取「實名制」,購票者須填寫真實姓名與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且每人限購張數應受嚴格限制。
2. 身分核對義務: 主辦單位須於入場處執行身分查驗(如核對身分證或健保卡,且必須提供實體證件,不得接受任何影本),確保持票人與購票登記資料一致。
3. 官方退換票平台: 法律應強制主辦單位或售票系統建立「官方二次轉讓平台」。若購票者因故無法參加,僅能透過官方平台以「原價」轉讓,嚴禁私下轉售。
4. 資安維護責任: 針對實名制蒐集之個資,主辦方須於活動結束後在限定時間內(建議一個月內)進行去識別化或銷毀,違者加重處罰。
• 根絕黃牛誘因: 當票券與身分證件綁定,且只能透過官方原價退換時,黃牛將無法透過加價獲利,從源頭解決壟斷票源的問題。
• 保障公平競爭: 讓真正想看表演的歌迷、粉絲能有公平機會以原價購票,不需支付數倍的「代購費」。
• 維護公共安全: 實名制能精確掌握入場人員名單,若發生突發公共安全事故或傳染病防治需求,能迅速追蹤聯繫。
• 提升產業形象: 健全的票務環境能吸引更多國際藝人來台演出,不用擔心票務亂象影響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