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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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因依親關係,取得依親居留證。惡意逃跑離家出走,致使單方在居住地等待,遇見失聯配偶卻無法律約束力帶回配偶和談。
外籍配偶詐騙台灣國民,取得合法居留證後,離家出走失聯。在居留證有效期間內,不受法律約束力,且惡意遺棄配偶在繼續狀態中。
建議修正法律條文,依親外配離家出走、行方不明三個月,可以至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證失去其效力,避免有更多外籍配偶鑽法律漏洞,造成社會問題增加,避免外籍配偶被誘拐,淪為不法人士之工具。
減少警方和移民署專勤隊的負擔。
避免有心人士利用臺灣法律漏洞,讓臺灣變成越南的分屬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