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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對於天生畸形整復應視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總之只要非被保險人之故意,就應給付保險金

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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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2-19
檢核
2021-02-2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4-2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天生畸形與遭受意外事故,兩者均為命運(運氣、上帝)的問題,不能歸咎於被保險人,其必要的整復與整形美容不同,整形美容是被保險人想要做的,是被保險人的主觀意志能夠決定的,屬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以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保險人就不用給付保險金,但是天生畸形與遭受意外事故,均為命運的安排,並非被保險人的主觀意志有辦法決定的事,也非被保險人所願,所以被保險人沒有任何義務要承擔,如果因其必要的整復而導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保險人就應給付保險金。

包含流產或分娩也是如此,不管是先天體質因素而流產或分娩,還是因遭受強暴脅迫所致之流產、分娩、剖腹生產手術、子宮外孕手術四種情形之一而導致流產或分娩,都不是被保險人的主觀意志能決定的,並非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也非被保險人所願,所以保險人都要給付保險金。

利益與影響

被保險人沒有任何義務要承擔不能歸咎於他自己的事,所以只要非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而導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保險人就應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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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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