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mar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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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教育部已經明令高中及以下學校禁止對學生以「髮禁」、「禁愛令」等理由進行處分,但卻沒有訂定對違規處分學生之教職人員的罰則,導致那些違規的教職人員及校方依然故我,嚴重損害學生的權益。因此,建議補充「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如下:
1.違規處分學生之教師,經查證屬實,即屬不適任教師
2.經辦人員(學務主任等),因未善盡把關之責,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支
3.若為私立學校,因教職人員知法犯法,證明其已經不適合作為教學場域,經查證屬實,直接進入退場機制,所造成的損失由學校董事會負責
1.淘汰劣質教職人員及學校,提供學生安全又放心的學習環境
2.加強法治觀念,避免校園淪為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