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通姦除罪化後, 此前因此罪(刑法第239條)所判之刑(期),建請予以特赦.

提議者 馬文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0-06-05
檢核不通過
2020-06-0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因此, 此前受此刑責之人民, 相當於受到不法對待, 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受損害, 現在仍因該法而服刑之人當然應該被特赦.

利益與影響

保障人民所擁有之憲法權益.

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