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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馬文
檢核未通過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因此, 此前受此刑責之人民, 相當於受到不法對待, 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受損害, 現在仍因該法而服刑之人當然應該被特赦.
保障人民所擁有之憲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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