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米寶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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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修改【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原案由:
第七條第二項「本規範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三年內檢具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表件向該管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
修改內容:
第七條第二項「本規範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三年內檢具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第三款至第四款表件向該管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
1.政府的新規範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針對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附設等固定式遊具都為本規範之轄管,惟其中針對公私立幼兒園部分,自本國學前教育開辦前就一直有幼兒園向國家合格廠商添購增設固定式遊具提供給學齡前的孩子於就學間遊玩,各縣市教育局亦定期檢合並與時俱進的調整固定式遊具之安全,如今以第七條第二項規範必須另取得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核發CNS 17020或ISO/IEC 17020認證證書之檢驗機構,所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此款有違政府信賴保護原則在先,以現在的設置新標準檢核過去合格的遊具,而非以調整的方式,如何能取得「合格」之報告?然無法取得合格報告,只有選擇拆除或另再添購,但我發現多數的私立幼兒園選擇拆除(我詢問自己孩子學校及朋友孩子的學校),這對孩子何嘗不是一種處罰?
2.政府的新規範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另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中提及「檢驗機構」,據悉目前我國專業檢驗機構不足,檢驗標準或有差異。又部分新興遊樂設施,如須符合國際標準,相關專業檢驗機構,亦待培植;另要求公私立幼兒園需「另取得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核發CNS 17020或ISO/IEC 17020認證證書之檢驗機構,所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為此配合政府新規範所衍生之檢驗費用悉數由幼兒園吸收,實有違公平正義在後!
3.幼兒園固定式遊具有較保服務人員隨伺在側管理
本規範原立意為考量2-12歲兒童使用固定式遊具安全所立,其中除了設施本身安全性為最重要外,有無管理人進行管理為其二重要考量,惟幼兒園幼童在使用固定式遊具時都有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依其【幼照法】之1:8及1:15之師生比照看,相較其他公園或親子餐廳是截然不同的管理型態。
4.空汙問題更加囿限孩子們活動的空間
邇來六都政府都積極籌設共融式遊戲場(共融式遊具),像台北市、新北市公園過去只有「罐頭式」遊具,好處是便宜,而且為了安全為上,所以設計非常保守。但這樣的遊具,限制了小朋友的想像空間,玩久了身體不會更健康,倒是頭腦會變得更簡單,而且沒有無障礙設計,身障的孩子也沒辦法進去玩。於是開始有的改變,也因為改變受到很多家長及孩子們的喜愛,每到假日就像在排迪士尼遊樂設施一樣,曾幾何時我們的孩子活動的空間變得好侷限;令台灣目前 空汙現況每下愈況,孩子平時在公園活動的空間已被囿限,倘若連幼兒園都因此規範的矯枉過正,而影響孩子活動空間,勢必對孩子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5.動得夠,孩子更好教
根據日本早稲田醫學博士、前橋明教授的研究,6歲前,兒童有90%的神經會發展如成人,體驗過多少遊戲,對於他這輩子的運動機能好壞,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孩子玩得愈多,情緒愈穩定成長中,孩子其實累積了各種不滿、不安和憤怒,而紓解這些情緒最安全的方式,就是找個能讓孩子沉醉其中的遊戲或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