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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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條之2規定,在測速照相設置前100至300公尺範圍內架設警告牌。依照原意,此舉旨在讓駕駛人能夠提前知曉前方可能設置測速照相設備,從而減少看到測速器材急煞帶來的危險,進而保障行車安全。然而,現階段公務機關在執行此法規時,濫用警告牌設置權限,無差別地在多處道路、大量區域內架設提醒用的警告牌,使得警告牌失去了突發性與警示性,讓駕駛人習以為常,降低了對交通安全訊息的敏感度,從而產生「視覺疲勞」與「資訊過載」的問題。
提議:定期檢討與效果評估
建立定期檢討機制,根據駕駛人反饋與專家評估,及時調整警告牌設置方式;若出現警示疲勞或視覺混亂現象,應迅速修正或撤除多餘標誌。
濫設警告牌可能會導致
1.降低警示效果
警告牌原本是為了讓駕駛人提前意識到即將進入測速區,促使其自動調整車速。然而,當警告牌密集重複設置時,其警示作用便因重複與普及而變得平淡,駕駛人可能習以為常而忽略牌面資訊,難以達到預期的減速效果。
2.增加視覺干擾與路況混亂
過多的警告牌使得道路標示變得冗雜,駕駛人在高速行駛中容易因資訊過多而分心,甚至與其他交通設施混淆,進而影響判斷與反應,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
3.民眾信任度下降
政府部門若無法區分真正需要提醒的重點區段與無關緊要的路段,濫設警告牌不僅耗費公共資源,更讓民眾質疑政府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專業性與公信力,進一步影響社會對政府政策的信任。
若能在設立前透過專家詳細評估設立的利弊,選擇在有必要的地方設置,相信以上三點都可以被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