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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提議者 Ellen

已附議1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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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5-19
檢核
2022-05-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7-1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期望修改為得記載使用期限,但「使用期限不得短於『特定期間』。」(例如3個月)

 

 

 

利益與影響

現行規範的負面影響:

  1. 通膨環境,原物料成本上漲。如果商品禮券可以無效期使用,實際上有發生消費者用數年前通膨前便宜價格買的商品禮券,兌換當前缺貨、或因物價因素變得相當昂貴的商品。這對於疫情下經營已經相當辛苦的餐廳而言,非常不公平。
  2. 在疫情影響的環境下,許多消費者購買商品券而無法即時兌換,業者了解法令規定故同意展延,但卻面臨消費者執「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由,辱罵業者。法律應該平衡保障消費者與業者。
  3.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消費者如果認為無法接受有效期的商品禮券,可以選擇不購買;如果已經購買了商品禮券,但拒絕接受商品禮券的規則,業者通常會同意辦理退貨,解除雙方的契約。但實際上,業者卻會面臨消費者執「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由,拒絕退貨而強行要求業者必須遵照其要求給予「無使用效期」的權利,這是一件造成業者相當大困擾的事情。
  4. 民法上的權利尚且有消滅時效,但「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卻必須有「無使用效期」等文字,造成一種商品禮券可以永久通行的誤解,徒增消保爭議的數量。商品禮券事實上是一種商品,並非貨幣,應該如同各種商品一樣都有一個使用期限。
  5. 無「使用效期」的商品禮券,在實務上會造成業者認列收入及申報稅務的困擾。

依提案修改規範的正面影響:

  1. 透過設定「不得低於特定期間的有效期間」的機制,可以確保消費者有最低限度的權利保障,同時使雙方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的時間點更為明確。
  2. 透過設定「不得低於特定期間的有效期間」的機制,將明確化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減少消保爭議,同時降低消費者保護單位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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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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