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ia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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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許多幼教相關的負面新聞,相信會踏幼教領域的相關人員初衷都是因為擁有愛小孩的心,但是這些熱愛小孩的人員背後往往有部份承受不友善的待遇,導致於過多的壓力無法適當休息, 以至於某些從事人員出現不當行為。為從根源改善,需改善不合理的規定並著實查證相關園所對於員工待遇是否有依據法規執行。
依據《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網站內所公告-幼托工作者在職場中應注意的權益事項中有提及:「幼托工作通常都是日班,周休二日,所以通常的狀況就是每周周一至周五工作五日,每日工時八小時。超出正常工時,雇主就必須給予加班費或是補休。再次強調,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的工作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屬於責任制。」
部份園所尚未依據勞基法所規定給予基本休息時間,園所會以孩童午休時段三小時做為員工休息時間,不但沒有落實,且員工需於"休息時間"之三小時將許多繁雜的工作事項處理妥善,另用責任制來綁架員工需自行承擔,甚至不給付加班費。此問題於2022年4月29日《台灣好報》也有報導相關新聞—「休息」不到的30分鐘!假休息真工作五一幼教師發聲。要求幼教從事人員需陪同孩子們睡覺,孩子於睡覺過程中難免有孩童會於午休過程中醒來,老師們必須無時無刻觀察小孩的睡眠狀況及上前安撫,此外於孩童午睡的過程中,老師必須藉由此時段記錄聯絡本告知家長孩童於校的狀況,及打掃教玩具或製作教玩具...等。
建議:
(1)落實工作四小時員工能休息半小時且不需照顧孩童;如公司規定休息時間超過半小時,依據規定給予員工的休息時段不需照顧兒童且可以外出,為保障員工權益休息時間有明確的打卡記錄及簽名做為依據。
(2)如員工工作超過八小時,園所需依據《勞動基準法》給付加班費不能依責任制綁架員工,為保障勞工與資方權益,領取加班費時需有明確的打卡記錄及簽名做為雙方依據。
(3)希望相關機關可以確實查證每間園所是否有落實規定,且將其也納入評鑑項目。如未落實之園所需給付員工在職期間的尚未給付之加班費外還需則以開罰。
因提升從事托育人員的專業知識每年需上滿18小時的相關課程,往往都是利用從事人員的休假時間,每年的課程都要以「搶」的方式報名,增加相關人員上課的不便,且18小時的進修在每次評鑑審查都會納入評鑑分數,園所會強制員工需上滿18小時,但是未提供員工加班費用。
建議:
(1)希望每年的培訓課程可以直接依地區性開課開設足夠該地區托嬰人員人數的課程,讓從事人員不用以「搶」的方式增加培訓者的不便。
(2)因培訓課程佔用員工的六日時間進行進修,希望能夠規定園所提供同等時數酬勞的進修獎金或是加班費用。
行政院於111年10月27日報告之新聞稿《持續精進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蘇揆:明年1月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取消排富、幼教服務人員加薪,並提供保母及托嬰設備優化補助》
「針對公共化托育人員,起薪從原本每月2萬8千元,一舉調高至3萬5千多元;準公共的托育/教保人員薪資,將從原本2萬8千元或2萬9千元,一致性地依年資區分三個級距,分別調高為3萬元、3萬3千元,以及最高3萬6千元。」
但是部份園所並未依照政策提升年滿員工相符的薪資外,部份園所依「固定薪資」為由向員工表明其固定薪資是"已含加班費用",但是固定薪資是指正常工時8小時所給付的基本薪資,而未包含基本工時8小時以外的加班費。
建議:
(1)請相關機關可以著實調查園所提供的薪資證明是否確實,若是不符規定請明確要求改善,未改善者請開罰。
(2)以固定薪資為由未落實給付加班費之業者,要求其改善並給付員工在職時所應得之加班費用,未改善者請開罰。
建議:
(1)落實工作四小時員工能休息半小時且不需照顧孩童;如公司規定休息時間超過半小時,依據規定給予員工的休息時段不需照顧兒童且可以外出,為保障員工權益休息時間有明確的打卡記錄及簽名做為依據。
(2)如員工工作超過八小時,園所需依據《勞動基準法》給付加班費不能依責任制綁架員工,為保障勞工與資方權益,領取加班費時需有明確的打卡記錄及簽名做為雙方依據。
(3)希望相關機關可以確實查證每間園所是否有落實規定,且將其也納入評鑑項目。如未落實之園所需給付員工在職期間的尚未給付之加班費外還需則以開罰。
建議:
(1)希望每年的培訓課程可以直接依地區性開課開設足夠該地區托嬰人員人數的課程,讓從事人員不用以「搶」的方式增加培訓者的不便。
(2)因培訓課程佔用員工的六日時間進行進修,希望能夠規定園所提供同等時數酬勞的進修獎金或是加班費用。
建議:
(1)請相關機關可以著實調查園所提供的薪資證明是否確實,若是不符規定請明確要求改善,未改善者請開罰。
(2)以固定薪資為由未落實給付加班費之業者,要求其改善並給付員工在職時所應得之加班費用,未改善者請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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