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aive Wong
檢核未通過
現行勞基法計算加班費的方式為 :
月薪 / 240 = 時薪. 所謂240是8小時 X 30天.
所以一個月薪36000的人 在勞基法的定義 他的時薪是36000/240=150元.
他加班的時薪是 150 X 1.33 = 200元.
然而 勞基法的法定工時是雙周84小時(修法前). 一個月(30天) 是180小時.
他真正的時薪是 36000/180=200元.
二者是一樣的.
把勞健保 就業保險 勞退新制 各項雇主負擔都算進去.
資方要4個勞工加班2小時. 其實上 是比多聘僱一個員工正常班8小時 還要便宜.
更不要說 很多工作一個月的實際工時 還不到180小時.
施行週休二日的私人企業 月工時是 171小時.
做2休2的工作 月工時是 150小時.
勞基法計算加班費的不合理.
才是造成資方濫用加班的真正原因.
加班費的時薪計算 應該修改為 : 月薪/180.
在工時改為 每週40小時後. 應該修改為 : 月薪/171.
這樣才能解決 資方總喜歡讓勞工加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