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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基法中 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提議者 Daive Wong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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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09-29
檢核不通過
2016-10-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勞基法計算加班費的方式為 :

月薪 / 240 = 時薪.   所謂240是8小時 X 30天.

所以一個月薪36000的人 在勞基法的定義 他的時薪是36000/240=150元.

他加班的時薪是  150 X 1.33 = 200元. 

 

然而 勞基法的法定工時是雙周84小時(修法前).  一個月(30天) 是180小時.

他真正的時薪是 36000/180=200元.

二者是一樣的.

 

把勞健保 就業保險 勞退新制 各項雇主負擔都算進去.

資方要4個勞工加班2小時.  其實上 是比多聘僱一個員工正常班8小時 還要便宜.

 

更不要說 很多工作一個月的實際工時 還不到180小時.

施行週休二日的私人企業 月工時是 171小時. 

做2休2的工作  月工時是 150小時.  

 

勞基法計算加班費的不合理.

才是造成資方濫用加班的真正原因.

 

加班費的時薪計算 應該修改為 :  月薪/180.

在工時改為 每週40小時後.  應該修改為 :  月薪/171.

這樣才能解決 資方總喜歡讓勞工加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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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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