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潘定澤
已附議5427 (尚餘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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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社群平臺屢次出現虐待動物影像。有些人不只虐待動物,還刻意拍攝、直播或上傳影片,把動物的痛苦當成炫耀、娛樂,甚至用來吸引流量。
這類案件中,社群帳號不只是個人資訊,也是散布虐待內容的工具與案件的重要證據。
然而,現行制度沒有要求主管機關在判決確定後,公開行為人犯案時使用的社群帳號。成年人姓名雖可能出現在裁判書中,但涉案帳號未必會被記載;未成年人則可能因身分保護規定,連原本自行公開的帳號也一起被隱藏。
這會造成一個不合理的結果:
虐待影片還沒被司法處理時,帳號原本就是公開的;司法介入後,社會反而必須幫行為人把帳號藏起來。司法介入產生了額外的「隱私升級」服務。
我們認為,法律可以保護住址、電話、學校、家屬等非公開個資,但不應替行為人隱藏自己用來拍攝、直播或散布虐待動物內容的帳號。
公開涉案帳號,也能提高犯案成本。行為人在上傳虐待影片前,必須考慮帳號可能被依法公告並保留紀錄、受到社會檢視。對於一時衝動、同儕起鬨、模仿或追求流量的施虐行為,這本身就能形成嚇阻。
因此,我們建請政府建立動物虐待影像案件的涉案帳號公告制度:
帳號公開後,若有人進一步威脅、騷擾,或公布住址、電話及家屬資料,仍應依法負責。但不能因為擔心有人違法,就連原本公開的涉案帳號也提供隱匿服務。
我們不是要求政府公開行為人的全部個資,也不是鼓勵私刑。
我們要求的只是:
法律可以保護他的私人生活,但不應替他藏起自己用來炫耀虐待動物的帳號。
保護非公開個資,但不替公開施虐帳號保密。
Q1:未成年人的身分不是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嗎?
是。
依照現行法律,原則上不能公開足以辨識涉案兒少身分的資訊;若帳號可以連回本人,也可能落入保護範圍。
因此,本提案不是主張民眾現在就可以違反法律,直接公布未成年人的帳號,而是要求政府修法,為「自行公開虐待動物影像的涉案帳號」建立明確例外。
我們主張,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學校、電話及家屬資料仍應受到保護;但他主動用來拍攝、直播、上傳或散布虐待動物影像的公開帳號,不應因司法介入而突然享受到被隱藏的額外保護服務。
Q2:你們是主張公開施虐者的所有個資嗎?
不是。
我們主張公開的,是行為人用來拍攝、直播、上傳或散布虐待動物內容的「涉案帳號」。
我們不主張公開住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學校、班級或家屬資料,也不主張把與案件無關的其他帳號一起公布。
私人資料依然要保護,但不自作多情替公開施虐的帳號保密。
Q3:帳號如果可以認出本人,不就等於公布身分?
依照現行法律,確實可能被這樣認定,這正是本提案希望改革的地方。
我們認為,涉案帳號與住址、電話或身分證字號不同。這個帳號原本就是行為人自行公開,也正是他用來散布虐待影像、吸引觀看或炫耀的工具。
司法介入以前,帳號原本處於公開狀態;不應因為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政府反而提供額外服務替他把帳號藏起來。
Q4:為什麼一定要公開帳號?
虐待動物影像不是自己憑空出現在網路上,而是透過當事人的帳號被主動拍攝、直播、上傳及散布。
帳號在這類案件中,同時是:
如果只處理虐待行為,卻完全隱藏散布虐待內容的帳號,就沒有完整處理這類網路化的動物虐待。
Q5:這樣做真的能防止動物虐待嗎?
不能保證完全阻止,但可以提高行為人拍攝及上傳虐待影像的行為成本。
一個人如果知道涉案帳號在判決確定後可能被公告,就必須考慮帳號是否會連結到自己的生活、人際關係及其他公開資訊。
他若想降低被辨識的風險,就必須花更多時間準備匿名帳號、切斷帳號與真實生活的連結。準備越麻煩,衝動、跟風、同儕起鬨或為了流量而拍攝施虐影片的門檻就越高。
本提案的目的,就是讓行為人在動手及上傳以前,知道這不是一件毫無代價的事,達到事前嚇阻。
Q6:帳號公布後,行為人被肉搜怎麼辦?
我們不主張私刑,也不鼓勵威脅、騷擾、公布住址、電話、家屬資料或採取其他違法行為,這些行為仍應依法處理。
但當事人是「因自己原本就公開的帳號」而被辨識,而不是「被迫公開個資」而被肉搜。
政府可以禁止威脅與非法侵害,但不應因為擔心有人違法,就替行為人隱藏原本用來刻意公開散布虐待內容的帳號。
Q7:這會造成網路公審或私刑嗎?
我們不鼓勵私刑。
私刑是由群眾自行威脅、傷害或處罰他人;本提案要求的是在經司法程序確認後,由主管機關依法公告涉案帳號及案件結果。
公開經司法確認的案件資訊,是公共問責,不等於授權任何人騷擾或傷害行為人。
網路公審行為的產生並非司法介入所導致。帳號可能受到公共檢視或被辨識,是其自行公開虐待內容時即可預見的風險,並不是司法公告制度憑空創造的結果。至於威脅、騷擾或非法揭露非公開個資,仍應由行為人依法負責。
Q8:為什麼要等判決確定後才公告?
因為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仍可能發生認錯人、證據不足或最後無罪的情況。
將公告條件限定為「經司法程序確認後」,可以避免無辜者因錯誤指控受到難以挽回的傷害,也能讓公開資訊建立在正式司法認定之上,讓制度同時具備問責力與基本程序保障。
Q9:成年人目前不是已經會公開姓名嗎?
成年刑事案件裁判書原則上會公開被告姓名,但涉案社群帳號不一定會被記載,也沒有主管機關在司法程序確定後統一公告涉案帳號的制度。
因此,成年人的部分,本提案新增的重點是「公開涉案帳號」。
Q10:成年與未成年為什麼採取相同的帳號公開原則?
因為無論成年或未成年,涉案帳號在這類案件中扮演的功能都相同:拍攝、直播、上傳、散布或招攬觀看虐待動物內容。
在本提案中,兩者差別在於其他身分資料的保護:
這不是取消未成年人的全部保護,而是將「涉案公開帳號」從全面隱匿的範圍中排除。
Q11:帳號已經刪除或改名,還有公告的必要嗎?
有。
帳號刪除或改名,不應讓行為人消除犯案時使用的散布工具。主管機關仍可公告犯案當時的帳號名稱、使用平台,以及帳號目前已停用、刪除或更名的狀態。否則只要在案件曝光後立即刪除帳號,公告制度就會失去作用。
公告應載明犯案當時的帳號名稱、使用平臺、原始公開日期及帳號截圖;帳號如已刪除、停用、更名或由他人重新使用,也應清楚註記,避免誤認現任帳號使用者。
Q12:這項提案是否違背兒少身分保護的精神?
我們認同兒少法精神,未成年人仍在成長與發展,犯錯後需要接受教育、矯正及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
如果直接公布真實姓名、學校、住址及家屬資料,可能使未成年人長期受到歧視與排斥,甚至在求學、就業及人際關係中不斷被貼上標籤。當一個人看不到重新開始的可能,也可能增加他再次偏離社會、甚至再犯的風險。
因此,本提案不主張公開未成年行為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學校、電話、家屬或其他與案件無關的個人資料。
但我們認為,保護兒少重新融入社會,不等於政府必須提供服務替他隱藏自己主動用來拍攝、直播或散布虐待動物影像的公開帳號。
涉案帳號是行為人自行選擇的公開工具,也是虐待影像得以散布、炫耀及取得關注的管道。司法介入後,不應反而將這項原本公開的資訊一併隱藏。
我們希望重新劃定的是保護範圍:
保護未成年人的真實身分與未來生活,但不替其公開散布虐待內容的涉案帳號保密。
而這也就能讓未成年人學習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成為真正的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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