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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藝文活動定義與禁止票券加價販售條款

提議者 Carrie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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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5-08
檢核不通過
2025-05-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年來,粉絲見面會、音樂會、戲劇等各類藝文活動蓬勃發展,但黃牛票、票券炒賣等問題亦日益嚴重,不僅影響藝文產業正常發展,更嚴重侵害一般民眾參與藝文活動的基本權益,破壞市場秩序。現行法規未對「藝文活動種類」明確定義,亦無針對票券加價販售有具體法律規範,致使主管機關執法時屢生爭議,民怨沸騰。為健全藝文市場,維護文化消費公平性,爰提出如下修法建議:

一、增訂第10-1條:「藝文活動之種類」

為釐清法律適用,避免主管機關對藝文活動定義模糊、產生管理真空,應明文列舉藝文活動之種類,明定下列活動皆屬藝文活動並公開售票,受文化部主管並適用本法規範:

1. 戲劇、音樂、舞蹈、戲曲、曲藝、民俗技藝、展覽等演出
2. 演員、歌手、偶像等以互動、訪談、表演、遊戲等形式與觀眾公開舉辦之粉絲見面會與專屬活動
3. 其他具有表演、觀賞、互動性質且對外公開之藝文娛樂活動

二、增訂第10-2條:「禁止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販售」
(一) 政府應致力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二)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三)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購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 主管機關為調查取締前述違規行為,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五)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規行為,應對檢舉人資料嚴格保密,並得酌予獎勵。訴訟程序中亦應同樣保密。

(六) 檢舉制度相關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條文關聯性】
第10-1條釐清藝文活動範圍,將粉絲見面會等新型藝文活動納入法律管理架構;第10-2條則針對上述活動票券,建立防黃牛炒賣與市場秩序維護機制,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

利益與影響

【利益與影響】
(一) 保障文化近用權
避免藝文活動淪為炒票市場,讓一般民眾有合理機會參與。

(二) 維護藝文產業健康發展
確保票券正常流通,杜絕非法炒賣干擾產業良性發展。

(三) 提升法律適用明確性
統一藝文活動定義,解決主管機關推諉不管理的漏洞。

(四) 強化違法打擊力道
對黃牛與假帳號行為明確設刑事責任,有效威嚇。

(五) 鼓勵全民參與監督
建立檢舉與獎勵制度,強化社會對藝文市場的自主監督力。


【結語】
粉絲見面會、偶像互動活動已成當代藝文活動重要類型,應納入藝文法制內妥善管理,杜絕票券亂象,守護消費者權益與藝文市場健全發展。此案關乎全民文化消費公平正義,懇請主管機關正視並採納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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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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