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 提案人層面:期望透過登錄傳統製香及金紙傳統工藝為文化資產,保留傳統技藝及提振香藝文化,進而改善現代廉價香品所造成之空污問題,並藉由發揚傳統香金文化達到振興傳統產業與推展國際觀光行銷。
(二) 機關層面:查目前全國各縣市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尚無傳統製香與金紙項目,各地漢民族民俗中,香品及金紙之應用頗為廣泛,惟其傳統製程隨工業發展漸趨沒落,就文化保存與傳承之目的,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樂見其登錄,依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民眾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業務窗口為文化局、處)填寫提報表進行提報,經地方文化局處受理後依法辦理列冊追蹤、訪查、審議等程序後進行文化資產登錄及保存者認定。
(三) 提案人與機關間之差異分析:基於保護無形文化資產的共同前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認同提案人藉由「金紙與香」取得無形文化資產身分並藉由公部門的協力傳承傳統技藝之看法,惟取得無形文化資產身分後,是否能達到提案人所希冀之全部效果(改變產業環境、改善空污、推展觀光等),則非文化資產保存法推動之主要目的,因傳統金紙與香的廣泛應用乃至擴大效益,仍須考量民間使用習慣、商品成本、觀光配套措施等整體因素並由有關政府機關及民間持續共同努力
研商辦理情形
文化部於106年7月12日(協作會議召開前)即致電提案人瞭解其問題及期待,作成電話聯繫紀錄,並提供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子法針對無形文化資產之定義與登錄法定程序等資訊,同時邀請提案人參與協作會議。會議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業務主管定期與提案人保持聯繫,並協助提案人瞭解提報無形文化資產之流程。
參採情形
本提案與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現行推動政策目標(鼓勵民間提報無形文化資產)一致,惟提案人所陳希文化部將「金紙及香」列為重要無形文化資產及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登錄乙節,依法規程序仍須由地方政府完成登錄後始得賡續提報中央(文化部)登錄,爰僅得部分參採。
後續推動規劃
短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將協助提案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向地方政府提報金紙及香相關傳統工藝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中、長期:俟金紙及香相關傳統工藝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獲登錄後,即可協助地方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2條規定研擬個案保存維護計畫,據以進行後續研究調查、傳承、活化、推廣等工作,使相關傳統技藝得以永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