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定義明確公家垃圾車與民間垃圾車行使部分臨停行使權

提議者 Lin

已附議2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4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0-11-03
檢核
2020-11-0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1-02
修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定義明確公家垃圾車與民間垃圾車行使部分臨停行使權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開放民間垃圾車的部分臨停行駛權,在不影響堵塞路口交通堵塞下得以跟公家垃圾車部分臨停不受限制。

2.就近為了民間垃圾車方便執行清運大量垃圾量及委託載運大型廢棄物順利執行清運工務。

3.也讓無法配合清潔隊垃圾車清運時間及地方政府雙北市專用袋政策可方便服務需求的民眾。

4.民間垃圾車部分權力保障司機清運不受影響。

建議提案參考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3 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利益與影響

因應很多地方警察會時常關切民間垃圾車司機,為了不受影響民間垃圾車司機清運部份臨停權可擴大在民間特種車上面適用,但不可停在路口中央及擋住車道無法行駛。避免造成民間垃圾車無法靠近臨停就近收垃圾廚餘,會導致地面環境長果蠅汙染解決根本問題。也避免造成民間垃圾車司機很多地方無法執行清運工務而導致無法服務民眾客戶,造成很多環境上的汙染不便之處。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