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ristine Lin
已附議1657 (時間已截止)
尚須3343個附議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規定疫苗的"投與時機"。(註1)
動物所有者如有違法將面臨新台幣3萬元的罰鍰。(註2)
但現行狂犬病疫苗為三年效期,而農委會動植物檢疫局仍規定每年施打,導致動物所有人每二年多花費9.2億的注射費用(註3)
此一無謂的每年施打惡法是中央主管機關的怠職,並導致全民的勞民傷財,此乃極為嚴重的施政缺失,提案敦促主管機關盡速修正。
.....................................................
註1:[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十三條之一為清除特定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使用疫苗之種類、投與時機、附加標示、應繳交及申報相關文件或移動管制及其他應施行之防治措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獸醫師、獸醫佐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依規定辦理。
前項疫苗使用、標示、申報、管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或動物種類定之。
註2:[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不為動物防治措施或第四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註3:依據農委會統計,台灣飼養家犬貓數量由2005年平均每5戶飼養1隻寵物,到104年增加為每3戶飼養1隻。平均每年有230萬隻犬貓需要施打狂犬病疫苗,因為現行疫苗施打頻率的的不合理,導致犬貓飼養者每年多花費230萬*200元=4.6億新台幣。
註4:狂犬病疫苗效期新聞
全國動物所有人,每二年節省9.2億無謂的注射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