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Zobee
檢核未通過
隨著相機、手機等拍照攝影工具普及,並伴隨網際網路傳播科技之快速發展,近年來年輕族群常有拍攝裸露或性愛影像(以下簡稱性私密影像)之經驗,卻經常出現彼此關係破裂後,遭某方用以恐嚇威脅,甚或惡意散佈於網路,例如透過新傳播科技(Line、Facebook等)散佈予對方親友、網友等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甚或將之張貼於色情網站供網友觀覽傳閱,成為報復、脅迫、勒索性行為、破壞被害人名譽及人際社交關係的犯罪手段。此種犯罪近年來已引發國際間高度關注,泛稱為「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或「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亦是親密關係暴力中常見的犯罪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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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近代數位型犯罪的猖獗,司法院於民國111年發表的修正草案中,明定性影像之定義,並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表示明定「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和「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四種犯罪行為的定義與刑責。
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制度。然而,經過立法院於民國111年將草案送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等待黨團協商 。
但在法條正式上路前,仍有許多地方有待商榷,被害人僅能從現有之法律中「借」能使用的條文。
也就是說,被害人必須面對來自觀看過影像的網友或親友、同儕所帶來的輿論或壓力。就算報警、走上司法程序,面對的有可能是更艱難的戰爭。
不只有未經過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會對被害者帶來傷害。在2020年至2021年間發生的小玉Deepfake換臉事件,或稱為深偽事件,事件內容為臺灣網路紅人朱玉宸(小玉)濫用Deepfake技術將女藝人、女明星、女名人、女網紅等女性的臉部惡意合成到成人片角色臉上的深偽色情事件,造成許多被害者不可磨滅的心理創傷。
無論是以何種方法拍攝或製作的性私密影像,我們都期望透過這個法案,能夠在未來遏止這樣的行為。除了呼籲面對遭外流之性私密影像,民眾可以抱持「不觀看、不下載、不分享、不持有」的態度,也希望民眾在日後發現觸犯他人隱私權的影像時,能夠秉持保護被害者的精神,向警方提出並舉發,杜絕性私密影像,避免傷害持續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