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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章16條之一條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提議者 雙寶媽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之1內文為"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建議撫育子女兩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分別計算,對於多胞胎與多子女者可更為完善照顧。

對於多胞胎來說,無論同時生多少子女,至少可同時照顧至3歲,否則比起非同時生育之情形,照顧時限更少,希望能減輕負擔。

利益與影響

1.減輕多子女與雙(多)胞胎家庭負擔,避免該類型家庭失控,以建構社會安全網。
2.完善少子女化政策,成為鼓勵生育的一環。
3.提升整體社會家庭和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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