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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颱風假」納入勞基法保障之法定帶薪假日

提議者 月月

已附議201 (尚餘55日)

尚須479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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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9-23
檢核
2025-09-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將「颱風假」納入勞基法保障之法定帶薪假日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案說明

每逢颱風來襲,政府基於《災害防救法》考量人民安全,會宣布「停止上班、停止上課」。
然而,目前法律並未明文規範颱風假是否應給薪,導致勞工在不同公司面臨不同待遇:
• 部分企業仍比照國定假日,照給薪水。
• 但也有不少雇主,會以「勞工未出勤未提供勞務」為由,扣除當日薪資或要求日後補班。

這樣的制度設計,對勞工而言存在以下問題:
1. 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勞工並非因為私人因素不出勤,而是因政府基於公共安全強制停班。若因此被扣薪,顯然不公平。
2. 與月薪制精神不符
月薪制本應涵蓋週休與例假,即使勞工當日未實際提供勞務,也仍可支薪。颱風假雖屬不可抗力,卻因法律漏洞而導致薪資不一定保障。
3. 勞資關係爭議
有些雇主照給薪,有些雇主卻扣薪,導致同樣身處颱風災害的勞工,待遇卻截然不同,產生爭議與不安。

建議事項

1. 修訂《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施行細則,明定「颱風假」屬於法定假日之一,雇主應依法給薪。
2. 或至少要求雇主給付基本工資之比例(例如 50%),在兼顧企業經營壓力的同時,也保障勞工在災害期間的基本生活。
3. 明確規範,不得要求勞工日後補班,以避免變相剝奪休息權益。

 

利益與影響

預期效益
• 保障勞工基本生計:災害期間,勞工不應因不可抗力而承受收入損失。
• 減少勞資爭議:統一規範,避免因各公司做法不同造成勞工不滿與爭議。
• 符合理性與安全:既然政府是基於「人身安全」宣布停班,就應有相應的勞動權益保障,才算真正落實「以人為本」。

執行時間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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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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