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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109年度辦理情形)

開始於109年01月01日結束於109年12月31日

目前進度

啟動囉
109/01/01
  (第1年 / 1年)
   
   
   
完成了
109/12/31
計畫類別
社會發展
管制級別
部會管制
管考週期
月報

總計畫經費

1,977,648(千元)

計畫摘要

1090515: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


年度目標

完成辦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

重要執行成果

1. 109年1月3日完成第10屆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至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業在109年1月1日至10日期間辦理完竣。
2.第10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活動,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月10日止,各家電視台依本會所訂日期、時間及播送順序播送。
3.109年1月11日辦理完成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作業。
4. 本會於1月11日辦理統計選舉結果,於22時33分順利完成電腦計票。
5.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結果及當選人名單,業經本會第540次委員會議審定通過,於109年1月17日,以中選務字第1093150020號公告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當選人名單,及中選務字第1093150021號公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名單。
6.第15任總統、副總統當選證書,於109年1月22日致送總統及副總統當選人。第10屆立法委員當選證書之致送,業於109年1月23日由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於1月23日前致送完竣。

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
109年實際執行趨勢圖
 年累計執行進度(%)  年計畫經費達成率(%)
計畫進度

年累計預定進度(a)(%)

年累計實際進度(b)(%)

進度比較(b-a)(百分點)

 

計畫進度

計畫進度

總累計預定進度(A)(%)

總累計實際進度(B)(%)

總累計進度比較(B-A)百分點

計畫進度

經費使用

年計畫經費(c)(千元)

年累計執行數(d)(千元)

年計畫經費達成率(d/c*100%)(%)

經費使用

經費使用

總計畫經費(C)(千元)

總累積執行數(D)(千元)

總計畫經費達成率(D/C*100%)(%)

經費使用

註1、年計畫經費達成率=截至目前之年累計執行數/本年度年計畫經費*100%
註2、本頁面圖表配合計畫管制週期進行更新調整,若管制週期為季報或半年報,可能出現部分月份為空白之情形。
註3、部分計畫之推動未編列年計畫經費,可能造成年計畫經費達成率為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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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9年11月24日

建議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

Ming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台端對於選務所提建議,謹說明如下:

一、加強選舉票防偽機制: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2條第3項規定,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1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另為確保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之安全,本會訂有「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要點」作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保管選舉票之準則依據,選舉票印製過程除由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安全維護外,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以昭公信,本會並已嚴格要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落實選舉票印製、分發及保管之安全維護工作。

二、加強選務人員教育訓練嚴守行政中立:

為提升選務工作品質,本會定期辦理選務幹部人員講習,該講習課程包含選舉制度、投開票工作實務、選舉法規等,如該年度或下一年度舉行選舉,則加開行政中立等課程,專題講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法制、立法目的、規範對象、違反行政中立之責任、參加政治活動之規範、選舉罷免法與行政中立有關之規範及行政中立案例解析等內容,期充實參訓人員行政中立相關知能,宣導公務人員行使行政行為、命令或處分,均以法律為依據,貫徹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於辦理選務工作時,應嚴遵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維護選舉之公平性。又本會所訂工作人員手冊亦規定,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絕對守法、守時、公正、負責盡職,不得利用職權干預或暗示選舉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不得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於投開票所執行職務。

三、投票所穿著規定: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或在投票所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工作人員將請警衛人員予以留置,聯絡警察單位派員處理,另通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上開法律對於選舉人於投票所有不正當行為之處理,已有明文。

四、中選會應確保投開票過程公平、公正、公開:

  1. 查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均係依法令及本會所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執行職務,包括:開始投票前投票所工作人員應向現場民眾展示空票匭;投票匭處管理員應嚴防選舉人攜出選舉票;維持投開票秩序;投票結束開票前宣布領票人數;開票期間開放民眾參觀,民眾並可於開票時進行攝錄影;開票結束後,投開票報告表即張貼於開票所外等規定,均於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予以明定,並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講習加強宣導,且投開票所內均有政黨或候選人推薦遴派之監察員在場監察,計票結果亦立即公開於本會網站,整體投開票流程已屬公開透明。
  2. 有關不在籍投票之採行,查公職人員選舉不在籍投票之實施,須配合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始得採行,上開法律之修正,係屬內政部權責。至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本會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109526行政院,刻由行政院審查中,該草案以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確保投票結果公正性

五、強化公民投票題目審查

有關加強審查公民投票題目部分,本會業依據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4項規定,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項辦法」,就主文及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及語法等已有明確規範。

六、選務假訊息的防範處置

本會對於散布選舉或公民投票不實謠言,倘散布之虛構內容悖離既有選務法令規範,也與選務標準作業程序不符,同時又損及選務機關的信譽及意圖影響選務公正性,除立即發布新聞稿對外澄清外,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依刑法如妨害名譽、侮辱公署等罪之規定,予以究責,移送檢察機關及警政機關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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