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檢討通信業者所訂之營業規章,對於不合時宜與不適當之規定,予以檢討,必要時並予修正,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一、修訂市內網路業務營業規章第41條第3項、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第23條第2項、寬頻上網業務營業規章第14條,將「…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修改為「…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租用之日為終止租用日,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修訂市內網路業務營業規章、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長途網路業務營業規章、國際網路業務營業規章、智慧型網路服務營業規章、多功能受話方付費電話服務營業規章、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營業規章及付費語音資訊服務營業規章,有關用戶辦理申請手續時,本國及外國自然人與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所應檢附之證件規定。
三、修訂市內網路業務營業規章第64條第1項有關用戶未繳清費用時,業者得暫停其通信、終止租用之期限。
年累計預定進度(A)(%)
年累計實際進度(B)(%)
進度比較(B-A)(百分點)
15.33
15.72
0.39
年計畫經費(C)(千元)
年累計執行數(D)(千元)
年計畫經費達成率(D/C*100%)(%)
33,801.121
9,818.275
29.05
啟動囉107/01/01
完成了1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