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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機關 環境部

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107年度辦理情形)

開始於107年01月01日結束於107年12月31日

目前進度

啟動囉
107/01/01
  (第1年 / 1年)
   
   
   
完成了
107/12/31
計畫類別
社會發展
管制級別
部會管制
管考週期
季報

計畫摘要

本總隊北、中、南三區環境督察大隊針對下列對象優先執行督察管制:
一、違規情形嚴重者。
二、污染排放量較大者。
三、排放有害物質或重金屬者。
四、易產生異味者。
五、屢被民眾陳情或反映者。
六、有重大污染之虞者。
七、其他上級交辦案件者。

重要執行成果

摘錄107年1月至12月本署執行「違規情形嚴重者、污染排放量較大者、排放有害物質或重金屬者、易產生異味者、屢被民眾陳情或反映者、有重大污染之虞者、其他上級交辦者」等案件稽查督察之重要成果如下:

一、桃園市大園區廢油偷倒灌渠污染農地案
(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市環保局)於106年11月24日接獲民眾陳情農田受油污污染,該局即派員至案發地點查察,發現桃園市大園區永園路二段附近灌渠內油污沿水路流至下游,造成下游水利溝渠及農田有明顯污染情形,受污染面積約2,430平方公尺,桃園市環保局立即啟動緊急應變,於當日動員以吸油棉及吸油索進行阻絕,並通報農田水利會關閉取水閘門,避免污染擴大,並通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北區大隊),協助該局追查廢油污染來源。
(二)106年11月25日北區大隊至現場了解污染情形,查案發現場水利溝渠大致已清除完成,另農地油污已使用吸油索控制污染範圍並持續清理中。當日並訪視陳情人瞭解案發經過,據陳情人描述,106年11月22日目擊一台3.5噸貨車停靠於水利溝渠旁,車斗載運銀色桶槽,以沉水馬達將廢油抽至水利溝渠偷排,經桃園市環保局調閱附近監視錄影,發現一貨車(〇〇〇-3815)涉有重嫌。
(三)北區大隊掌握涉案車輛及影像後,立即協調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下稱保七第三大隊)協助調閱車主資訊,並於106年11月29日由北區大隊會同保七第三大隊及桃園市環保局,請車主說明車輛使用情形,該車主唐〇娥表示,該車輛係靠行於競〇交通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唐〇娥)以1日3千元代價提供其他司機使用,惟現場無法說明11月22日至24日期間承租對象,且至車主所供稱車輛經常停靠之區域(桃園市桃園區南桃園交流道附近),均未尋得嫌疑車輛,車主說詞反覆,無法明確交代車輛去處。後續北區大隊於11月30日至車主供稱車輛常停靠之區域,架設多組縮時攝影機進行監控,並同步請保七第三大隊持續追查車輛去處。
(四)北區大隊於106年12月7日會同桃園市環保局,再至桃園市桃園區南桃園交流道附近調閱監視器,惟部分監視器屬私人使用,無法取得相關內容,後本署請桃園市環保局另向桃園市警察單位調閱天羅地網監視器畫面,查得嫌疑車輛於106年11月21日曾出沒於大園區大工路及工三路附近,車輛載有銀色桶槽,另於106年11月22日於傾到地點附近路段,亦有該車輛載運銀色桶槽出沒。
(五)桃園市環保局於106年12月13日請嫌疑車輛車主唐○娥到案說明,車主表示車輛主要租予張○仁及許○聖等2人使用,並說明106年11月21日係租予張○仁搬家使用、11月22日係租予許○聖使用,多用於廟會陣頭,並指稱案發車上載運銀色桶槽非車主所有。該局於當日即對前述車主說明進行查證,查許○聖於106年7月至11月22日期間因病住院(林口長庚醫院)行動無法自理,且於11月23日(案發隔日)病逝,另其子表示不認識車主唐○娥,惟張○仁係其同學,並談及目前從事環保相關工作;另桃園市環保局多次聯繫張○仁到案說明均未能取得聯繫,且該調閱監視器發現,11月21日(案發前一日)嫌疑車輛有出現在大園區工三路及大工路口,車輛載運有銀色方形桶槽及貝克桶,與唐○娥供稱租予張○仁載運家具明顯不符,故依前述查證結果,車主唐○娥及張○仁涉有重嫌,疑為本棄置廢油案之行為人。
(六)本案受污染場址之緊急應變及復原改善作業,經桃園市環保局自106年11月24日起持續派員以吸油棉、攔油索清除並配合水車以抽排方式移除油污,北區大隊106年12月1日再至現場巡查時,受污染溝渠及農地均已完成油污清理作業。
(七)本案非法棄置廢油污染灌渠及農地一事,已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41條規定並涉同法第46條刑責,由保七第三大隊偵查及完成證人筆錄,另取得106年11月21日及22日涉案車輛之監視器畫面,以及綜整桃園市環保局稽查紀錄及污染照片等資料。
(八)另北區大隊持續配合保七第三大隊再於107年2月完成車主唐○娥筆錄製作,張姓嫌疑人經傳喚3次均未到案說明,後續依程序向地檢署檢察官申請拘票,待偵查程序完備後,將車主唐○娥及張○仁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辦。

二、桃園市觀音區鋐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停工令逕行操作之環保犯罪案
(一)查鋐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鋐〇公司)位於觀音工業區內,登記為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自民國92年取得工廠登記證以來,從事金屬製品(鋁)之溶解鑄造,查該公司為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之事業(資本額100萬以上),未領有桃園市環保局核發廢清書,另查其所使用溶解爐1小時投料約600-800公斤(1小時投2次料,1次約300-400公斤),且廠方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生產設備之馬力達2.2千瓦以上,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五批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文件及廢清書逕行操作,以及廢水納管,未被列管稽查。
(二)本案運用空氣品質感測物聯網,查獲鋐〇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自操作,經於107年3月12日實施聯合查緝行動,現場查獲業者違反停工命令,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49條刑責規定,將可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由保七第三大隊移送桃園地檢署依法偵辦。
(三)本署前於去(106)年完成觀音工業區空氣品質感測物聯網布建,並與桃園市環保局成立專案小組,於今(107)年利用監測資料鎖定空氣污染排放熱區,掌握業者違法事證,同時啟動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持續執行各專案之稽查,以遏止環境污染之情形持續發生。針對可疑對象加強查察,必要時實施深度查核,做為本署稽查管制策略參考,同時檢討非列管事業之普查,以期能更有效率之方式執行,督導工業局工業區列管事業查核。

三、宜蘭縣冬山區裝潢廢棄物棄置之環保犯罪案
(一)民眾屢屢陳情宜蘭縣冬山鄉山區不明原因火災,經調閱該山區由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拍攝之航照圖,赫然發現某處國有土地表面植被異常,疑遭非法棄置廢棄物。犯案現場確認有2處坑洞,堆滿營建裝潢拆除之廢棄物,且有已燃燒過痕跡。
(二)依據現場遺留之廣告單、估價單等跡證,循線追蹤至新北市裝修工程,並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協助沿途過濾監視器畫面,調查可疑之廢棄物來源。歷經監控及歸納犯案頻率,埋伏並架設監視器,發現葉姓嫌疑人涉有重嫌。
(三)107年8月23日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指揮北區大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務部宜蘭縣調查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等單位聯手行動,查獲葉姓嫌疑人利用其住處附近人煙罕至、地形隱密之國有林地,以茂盛林木當天然屏障,利用怪手挖出坑洞且堆置大量營建裝潢廢棄物,並伺機點火燃燒減少體積後,再收受其他廢棄物至此棄置。
(四)棄置區域2處坑洞大小經量測為直徑8.7公尺、深度3.5公尺及直徑11公尺、深度5公尺,且發現坑洞內有燃燒過灰燼。葉姓嫌疑人占用國有土地非法掩埋大量廢木材、廢家具、廢塑膠等廢棄物,其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逕行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違反廢清法第41條,並涉同法第46條刑責事實明確,已送由宜蘭地檢署偵辦。

四、雲林縣宇〇高爾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苗栗縣台〇興業有限公司非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環保犯罪案
(一)民眾向保七第三大隊陳情並提供1張棄置不明鐵桶照片,指廢棄物來自雲林科技工業區事業,經保七第三大隊與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中區大隊)比對研析,廢棄物疑來自雲林科技工業區之宇〇高爾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下稱宇〇雲林廠)。
(二)中區大隊106年4月至9日間多次督察宇〇雲林廠,查該公司曾將製造高爾夫球之機台廢潤滑油及清洗模具廢液(經檢測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分別以每公斤5元售予苗栗縣台〇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〇公司),各為7,400公斤及8,095公斤,雖提供發票影本供查核,惟查係以假買賣方式,實際為每公斤付現金17至20元不等費用予台〇公司作為廢溶劑之處理費用。
(三)經督察台〇公司,提出業已將向宇〇雲林廠購買之下腳品(實為廢溶劑),已併同光阻液及橡膠等品名輸出國外,中區大隊除依違反廢清法第38條規定告發外,並認定其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非法收受處理有害廢溶劑,依違反廢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告發,及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行政刑罰規定。
(四)案經深度查核宇〇雲林廠,其熱壓成型製程廢潤滑油及有害廢溶劑均未提報於廢清書,且屬長期非僅業者所說明之3次委託台〇公司,研判該公司刻意隱匿不報及與台〇公司勾串不配合督察提供廢棄物清理流向,除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8條規定依法告發外,並要求業者應配合督察及儘速變更其廢清書。
(五)106年10月間再督察宇〇雲林廠,業者亦未能配合,經比對相關數據及進出廠登錄資料,再查獲該公司將有害廢溶劑貯存於其位同工業區內科工12路1號址,且由該公司林姓員工查知,該公司將廢溶劑委託貨運公司清出廠外時,會將50加侖容器外觀之批號或印文等資料去除,再次告發業者違反廢清法第36條規定。
(六)107年1月督察宇〇公司位彰化縣埤頭工廠(下稱宇〇彰化廠),再查獲其製程亦產出有害廢溶劑,除未提報於廢清書外,且查出104年前係將產出之有害廢溶劑運至宇〇雲林廠後再委託非法處理,因中區大隊查獲宇〇雲林廠違反廢清法案,宇〇彰化廠所產出之廢溶劑乃清運至其所承租之廠房內暫予貯存,經清點所承租廠房內有害廢溶劑計115桶,另亦貯存廢塑膠混合物及污泥等事業廢棄物約90噸。
(七)經與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多次研商,於107年2月12日中區大隊督導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及配合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保七第三大隊兵分4路,對宇〇雲林廠及彰化廠、台〇公司執行查緝作業。扣得事證台〇公司103~106年間計6次收受宇〇公司廢溶劑有害事業廢棄物。宇〇公司總務長亦坦誠與台〇公司之金錢假買賣委託非法處理模式。檢察官複訊涉案相關之6人及非法處理公司負責人夫妻2人後,因均坦承犯行,以5萬至65萬元不等交保並限制住居。
(八)本案已督促事業應妥善貯存清理產出之有害廢溶劑,有效防杜非法處理情事再發生,另查宇〇彰化廠使用有機溶劑約41公噸/年,屬本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之事業,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因涉有漏繳空污費應予查明後追繳。

五、追查臺中市梧棲區非法堆置大量廢棄物環保犯罪網絡案
(一)查民眾前於104年指出於臺中市梧棲區八德路〇號有多部卡車正卸貨不明廢棄物於空地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市環保局)派員於現場查獲羅〇政堆置1,000餘桶貝克桶,桶槽內裝盛會散發惡臭之不明污泥,經臺中市環保局於104年11月10日以中市環字第1040121479號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協助偵察及蒐集事證,並請中區大隊協處正式啟動本案檢警環調查程序。
(二)中區大隊於104年12月16日、17日會同臺中市環保局至上述堆置場址清點共1,194貝克桶,採樣品50件(固態樣品47件、液態樣品3件),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TCLP)檢測總鎘、總鉻、總銅、總鉛等重金屬結果,共25件固態樣品總銅溶出值超出溶出試驗標準,屬有害事業廢棄物。105年至106年間中區大隊依據現場堆置之貝克桶外觀標籤資訊為4家事業(達○公司一及二廠、達〇公司及長〇公司),研析廢棄物產源應與矽晶圓切削液有關並經於本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分析清理可能產源廢棄物之清理機構計3家(達〇公司、識〇公司及易〇公司)情資後,再於本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產源事業及清理機構等申報資料,除分析98年至104年每月原料、產品及廢棄物流向外,並與羅〇政所有滙〇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錢流進行比對,以溯源追查廢棄物產源、清理端流向脈絡與非法堆置貝克桶關聯性。
(三)106年12月26日中區大隊偕同臺中地檢察署指揮保七第三大隊搜索及督察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臺中市滙〇公司羅〇政,經釐清鎖定滙〇公司、桃園市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易〇公司、太陽能光電板矽晶圓製造廠達〇公司三方交易非法處理廢切削液時間為98年至101年間,98年間達〇公司、易〇公司及滙〇公司先行召開三方會議,於同年12月29日易〇公司及滙〇公司即簽訂合作備忘錄,99年2月1日續簽定設備駐廠生產合作契約,設備駐廠運作;達○公司產生廢切削液(廢棄物代碼D-1799,主要成分為丙二醇及碳化矽)於形式上與易○公司簽訂清除處理契約,實則由易〇公司出租部分廠房(租金並含水電費每月15萬元)交由經達〇公司牽線之滙〇公司於易〇公司廠房內違法處理,經勾稽易〇公司申報資料,該期間計收受達〇公司之廢切削油共7,542公噸,而其回收切削油則依達〇公司需要量,多以每公斤20元再販售回達〇公司使用(市售價格約60元),多餘部分以每公斤18元賣給易〇公司,滙〇公司則以每公斤0.5元向易○公司購買過濾處理後之衍生廢棄物固態碳化矽油泥,裝於貝克桶後最終堆置於上述租用土地。
(四)後續另依蒐證資料顯示達〇公司於101年9月結束與易〇公司之廢棄物委託清理合約,另於102年11月25日簽訂委託滙〇公司進駐達〇公司廠區內處理、回收廢切削液之切削油回收代工契約(有效期限:102年11月25日至107年11月25日),惟羅〇政表示雖已簽訂契約,惟後續因價格問題,未進駐達〇公司處理廢切削液。因此合理懷疑達〇公司另覓合作夥伴,遂於本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達〇一廠及達〇二廠102年至107年3月申報資料及廢清書變更事項進行比對研析,發現達〇一廠及達〇二廠分別於104年7月及9月起,廢切削液產出量有明顯偏少情形,疑有非法委託清理廢切削液情形。
(五)經過「多年」追蹤及長期蒐證,終於107年6月21日由中區大隊及北區大隊聯合並偕同臺中地檢署指揮保七第三大隊共約120人,發動追查「臺中市梧棲區非法堆置大量廢棄物環保犯罪網絡案」之聯合查緝行動,共兵分二路搜索及督察廢棄物產源達〇公司一廠、二廠及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易〇公司。查獲易〇公司收受達〇公司廢切削液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而係交由滙○公司非法處理、與達〇公司簽訂不實之廢切削液處理合約書,並上網申報廢棄物處理完成,除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規定外,並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未依處理許可文件處理廢棄物、第48條不實申報刑責規定,同時開立虛偽之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予達〇公司,亦涉犯同法第46條第6款刑責規定,另易〇公司專責人員蕭〇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違反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應廢止其合格證書。次查獲達〇公司104年起委託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來〇盛公司於廠區內從事廢切削液處理,來〇盛公司違反廢清法第41條並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處理刑責規定,達○公司違反廢清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及廢清書未提列廢切削液由來○盛公司於廠內再利用處理,違反同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依法辦理。

六、雲林縣虎尾鎮鴻〇豆類企業行未遵行停工處分之環保犯罪案
(一)本案係民眾多次陳情鴻〇豆類企業行異味空氣污染問題,經由中區大隊前置查察作業,查該企業行屬食品製造業,從事豆類加工生產作業,於107年5月25日由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下稱雲林環保局)稽查依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告發,並由雲林縣政府於107年6月28日以府環衛二字第1073606581號函裁處罰鍰並命停工在案。惟鑑於民眾仍再陳情該企業行異味空氣污染問題,經中區大隊再查發現該企業行仍持續作業,爰於107年8月16日進廠督察,查該企業行廠內設有4噸燃煤鍋爐,現場豆類製程生產作業中,督察時該鍋爐亦進行燃燒作業中,持續進行生產豆類加工製品作業,顯有未遵行雲林縣政府停工處分之命令,由中區大隊依違反空污法第56條行政刑罰規定告發,並移請保七第三大隊偵辦。
(二)該企業行燃煤鍋爐產生蒸氣作為其豆類生加工製品過程使用,燃煤鍋爐使用燃料為生煤,惟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及取得使用許可文件,逕行使用生煤燃料,亦同時違反空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又查該企業行鍋爐以生煤為燃料,其產生之爐渣貯存設施、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飛揚、污染地面情事及貯存地點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廢棄物名稱,另其貯存設施,未依規定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清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及第10條等行政處分之規定。
(三)中區大隊將持續追蹤本案違反空污法裁處及事業後續改善情形,以維護該區域空氣品質。另該廠未取得工廠登記證部分,一併移請雲林縣政府建設處本權責辦理。

七、臺中市西屯區宏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非法排放廢氣併涉犯不實申報之環保犯罪案
(一)本署及臺中環保局聯合臺中地檢署指揮保七總隊分別於107年9月11日、10月12日執行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查獲從事塑膠瓶蓋、印刷標籤生產作業之宏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〇公司)繞流排放廢氣併涉犯不實申報行政刑罰規定。
(二)宏〇公司除廢氣焚化爐A201未運作,另廢氣焚化爐A202雖運作,惟其沸石轉輪前端廢氣進氣管道設有三通管線,未經由廢氣焚化爐A202處理即由排放管道排放,宏〇公司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操作,使製程產生廢氣未經處理即逕排放大氣中,除違反空污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亦屬空污法第96條第1項所稱之情節重大。
(三)另於查緝時調閱會計帳資料,查獲宏〇公司為短繳空污費,刻意短報製程原物料使用量及不實核算削減量,涉犯空污法第54條不實申報行政刑罰規定,業由臺中地檢署偵辦中,後續除督導臺中環保局責令業者儘速改善外,並依法追繳其不實申報之空污費。

八、雲林縣斗南鎮台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絡式違法堆置廢光纖電纜廢棄物之環保犯罪案
(一)於雲林縣斗南鎮某廠房查獲遭堆置廢光纖電纜案件,溯源追查廢棄物來源為甲級清除機構台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〇科技),透過本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針對委託台〇科技清除廢光纖電纜業者進行篩選結果,合計約250筆申報聯單資料,費時2.5個月,透過申報聯單勾稽整理及比對台〇科技清除車輛GPS軌跡分析結果,查有申報聯單清運至處理廠,無清運車輛移動軌跡、申報聯單清運至處理廠,惟清運車輛均停留於清除業者登記地址未移動,以及有不實聯單印製地點座標顯示位於清除業者臺中市登記地址等違規待釐清情事。
(二)本案於107年12月4日及5日由雲林地檢署指揮保七總隊、調查局中機組、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300人次,兵分68路針對電信、有線電視業者、清理業者及廢棄物處理廠進行搜索,查獲電信、有線電視業配合清除業者製作不實廢棄物清運聯單,實際上未依規定清運到合法處理工廠,卻送到臺中、彰化及斗南的非法廠區處理或堆置,而處理機構未收到清運之廢棄物,卻配合清除業者確認聯單及開立不實廢棄物妥善處理證明文件等違規情事。
(三)上該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及第48條刑罰規定,經保七總隊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九、臺南市後壁區天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廠未遵循空污法停工命令及廢棄物再利用申報不實之環保犯罪案
(一)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南區大隊)於106年3月9日、4月24日會同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南環保局)與保七第三大隊,查處天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廠未遵循空污法停工命令,持續堆置大量氧化碴與級配等逸散性污染物於廠區後方農地,及廢棄物再利用申報不實,移送偵辦負責人黃〇輔與申報業務相關人員范〇榮、葉〇伃。案經南區大隊持續提供相關事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於107年2月11日緩起訴黃〇輔,不起訴處分范〇榮、葉〇伃。
(二)本案農地未農用、農地設廢水貯留設施與切磚廠、農地堆置氧化碴是否污染該區域及周圍之土壤及地下水等,本署自105年11月28日迄106年12月5日計6次函請臺南市政府本權責妥處,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督導臺南市政府責成業者改善;臺南市政府於106年12月13日以府地用字第1061304498號函復有關該廠於上茄苳小段852地號等28筆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已於106年6月1日以府地用字第1060563258號函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目前該廠已取得臺南環保局同意該廠農地之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其登載除氧化碴已於106年6月20日清除完畢(實際為破碎成級配等產品),其餘堆置農地廢玻璃、廢磚、廢木材、廢鐵、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及碎玻璃(產品)分別限期於107年12月31日、110年12月31日前全數清除完畢,另查該廠廢清書及廢水貯留許可證辦理變更中,其廠區配置及相關作業區域僅合法工廠登記區域,已無劃定廠區後方上茄苳小段852等地號農地。

十、屏東縣枋寮鄉鍇〇企業有限公司枋寮廠於該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12-1、12-2、13等地號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環保犯罪案
(一)南區大隊協同保七第三大隊及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屏東縣環保局)人員偵辦,鍇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鍇〇公司)枋寮廠於屏東縣枋寮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12-1、12-2、13等地號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案,107年3月10日保七第三大隊以三中刑偵字第107000042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函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二)106年6月20日南區大隊協同保七第三大隊及屏東縣環保局人員前往該址督察,現場傾倒堆置有黑色碎屑狀物質(疑似底渣)並有整平跡象且散發臭味,現場停有1部怪手(未作業),怪手司機表示係受僱於鍇〇公司,由公司指派至該處進行整地作業,案址內堆置物質皆由鍇〇公司場內載運至此傾倒,復前往鍇〇公司門口待淯〇工程行大貨車(司機賴〇明)出場跟車至案址傾倒疑似廢棄物後,南區大隊人員遂於傾倒處、案址內堆置區及出入口3處各採集1組樣品;再會同賴君返回鍇〇公司場內指認載運物出處,於場內攪拌作業區再採集2組混合樣品,共5組樣品送驗pH及TCLP(毒性特性溶出程序),經檢測結果有2組樣品金屬銅超過溶出標準(案址堆置區:23.3mg/L、場內作業區:88.4mg/L,標準值:15mg/L),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106年9月26日因應輿情報導,南區大隊再次派員至案址督察,發現有新增部分傾倒堆置區域,現場於原堆置區及新增堆置區再各採集2組混合樣品送驗pH及TCLP,經檢測結果有1組樣品金屬銅超過溶出標準。
(四)106年11月15日請相關涉案人等至保七第三大隊說明,查鍇〇公司為收受廢玻璃(R-0401)、燃煤飛灰(R-1106)、燃煤底灰(R-1107)等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機構,依規定不得收受有害事業廢棄物,鍇〇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逕行收受有害事業廢棄物進行處理,且廢棄物未經妥善處理,又委託淯〇工程行將該批廢棄物載運至案址棄置,違反廢清法第41條並涉及同法第46條第1款、第4款刑責;另陳〇謀君受僱於鍇〇公司負責廠內作業管理,又指派王〇同君至案址將廢棄物進行整地(處理)作業,陳〇謀及王〇同同樣涉及廢清法第46條第4款刑責。
(五)淯〇工程行(負責人賴〇正)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逕行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違反廢清法第41條並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刑責。
(六)106年11月27日再請案址地主郭〇添至保七第三大隊說明,郭君表示約於105年中鍇〇公司負責人劉〇松與其約定要購買該筆土地後,即將土地交由劉君使用(僅口頭約定,當時無簽訂合約),至106年10月26日雙方始簽訂土地買賣合約,於106年11月9日變更權狀所有權人為劉〇松,惟查本署查獲回填廢棄物日期為106年6月20日,當時鍇〇公司與郭君僅為口頭約定,所提供相關合約皆為事後簽訂,查郭〇添君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涉犯廢清法第46條第3款刑責。
(七)上述違反行政罰部分,已另依規定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

十一、嘉義縣東石鄉港口村蚶子寮52附〇號旁魚塭棄置廢棄物之環保犯罪案
(一)南區大隊接獲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嘉義縣環保局)通知民眾於105年12月16日陳情東石鄉蚶子寮52附〇號旁魚塭遭棄置廢棄物案,分別於106年1月6日會同嘉義縣環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等單位進行督察,現場查有棄置營建混合物、廢塑膠粒(板)、廢布、廢木材…等雜物垃圾,棄置面積約2分地左右,該址屬第五河川局所轄河川地,惟該址自75年迄今遭吳〇長期佔用。嘉義縣環保局106年6月於東石堤防入口處安裝監視錄影器,發現有可疑車輛進出。
(二)南區大隊於107年4月16日、5月22日會同嘉義縣環保局與保七第三大隊前往棄置點督察,經翻查該廢棄物發現有愛〇打石工程行ETC通行交易明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工作紀錄,寶〇建設有限公司雲〇建案祝賀花籃名牌,以及微〇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家〇暢貨中心紙箱…等資料,棄置點有遭焚燒情形。
(三)南區大隊於107年6月13日再度會同保七第三大隊前往寶〇建設有限公司雲〇建案督察,查該公司雲〇建案及其接待中心產生之祝賀花盆名牌及打石剩餘混凝土塊等廢棄物(數量1車),以1萬元費用委託愛〇打石工程行清除處理,查該公司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清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另查微〇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家〇暢貨中心,表示回收之紙箱皆放置於家〇福嘉義店垃圾回收處,經詢問家〇福嘉義店表示,該店於106年有進行整修工程,委託奕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產生之廢棄物委託之清除處理機構未交代說明,待後續持續追查。
(四)另依現場查核愛〇打石工程行工作紀錄內容提及107年1月18日湖〇內加油站、107年1月29日及30日篤〇國小,於107年6月14日分別前往嘉義市湖〇內加油站及臺南市篤〇國小督察,其嘉義市湖〇內路加油站表示於105年迄今無相關整修(建)、拆除工程,臺南市篤〇國小表示於105年9月執行「篤〇國小105年度圖書室內部裝修工程」,得標廠商為吉〇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產生之廢棄物委託合立環保有限公司。
(五)107年6月20日愛〇打石工程行負責人陳〇源及清除之司機何〇民前往保七第三大隊到案說明,陳〇源表示除了清除處理寶〇建設有限公司雲〇建案外,還有微〇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微〇嘉義遠〇運動廣場裝潢拆除工程、微〇運動生活館鐵架拆除工程及工程行產生之廢棄物,皆委託何〇民清除處理,且表示不清楚何〇民有棄置情形;另何〇民表示分別自寶〇建設有限公司雲〇建案、微〇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微〇嘉義遠〇運動廣場裝潢拆除工程及愛〇打石工程行載運3車次廢棄物(可燃性2車次、不可燃性1車次)棄置於東石鄉蚶子寮52附1號旁魚塭,係透過東石鄉郭〇才介紹認識吳〇,且經吳〇告知可棄置廢棄物並收取每車次可燃性2千元、不可燃性1千元,並由吳〇焚燒廢棄物,其何〇民及愛〇打石工程行負責人陳〇源違反廢清法第41條規定,未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並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

十二、臺南市麻豆區千〇不銹鋼(股)公司一貫作業廠非法掩埋廢棄物之環保犯罪案
(一)南區大隊於106年9月查處臺南市麻豆區千〇不銹鋼(股)公司一貫作業廠(下稱千〇公司)於廠內空地掩埋製程有害廢棄物且有廢棄物清理申報不實情形,依涉及廢清法第46條、第48條刑責規定,協請保七第三大隊合作偵辦,並於106年12月21日由臺南地檢署啟動指揮偵辦,於107年7月9日指揮保七第三大隊持搜索票兵分多路帶回千〇公司與本案相關離職及在職員工19名進行偵訊並搜索千〇公司。
(二)南區大隊會同臺南環保局入廠督察,針對廠區後方三角形土地及疑似掩埋廢棄物之左側廠房圓鐘型退火爐下凹區、廠區南側空地等3處地點開挖14點,除廠區南側空地埤頭段520地號開挖點4點有2點表土以下約67公分厚度有紅棕色不明廢棄物外,其他2處均有明確深埋污泥、集塵灰之情事,其中三角形土地掩埋深度自表土以下1.8公尺~4.5公尺(開挖點至地下3公尺即有地下水流出),圓鐘型退火爐下凹區已掩埋將滿,約五分之四表面有覆蓋混凝土,設計圖深度7.2公尺,挖土機開挖深度僅能達5.4公尺,估算3處區域所掩埋廢棄物體積約7,200立方公尺,重量約9,300公噸,現場XRF手持式元素分析儀分析結果,7個開挖點廢棄物,查重金屬總鉻、鎳等有超過法規標準之情形,最高值總鉻53,300mg/Kg、鎳24,000mg/Kg,出現於圓鐘型退火爐下凹區,當日臺南環保局計採廢棄物樣品11組送驗pH、重金屬與土壤樣品7組送驗重金屬、總石油碳氫化合物。
(三)另督察時發現千〇公司有(1)未依規定填報廢清書、申報清理情形及貯存廢棄物,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6條第1項規定;(2)廢水處理設施增設3座冷卻水塔,與許可不符,及未保存廢水污泥操作紀錄、不實申報廢水操作之用水量與廢水量,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22條、第35條規定;(3)每日操作缺漏不齊、袋式集塵器未依規定頻率更換濾袋,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等為行政規定應予告發處分之情事。另由保七第三大隊帶回千〇公司負責人葉〇堂等17人至臺南地檢署偵訊,偵訊後5人交保,公司負責人葉〇堂及前副廠長孫〇國2人收押禁見,及扣押千〇公司73筆地號土地及1處廠房。
(三)107年8月3日臺南地檢署指揮保七第三大隊及南區大隊等第2次搜索千〇公司,南區大隊再會同臺南環保局入廠督察,開挖原天然氣減壓站、地下水井所在空地、後方三角空地、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廢棄物貯存區、東南側空地、南側空地及辦公室後方等7處共54點,查獲34點掩埋大量污泥、油泥、集塵灰等製程廢棄物,現場以XRF手持式元素分析儀分析開挖點所掩埋廢棄物重金屬含量,其中有27個開挖點總鉻值大於10,000mg/kg,最高值於南側空地掩埋油泥開挖點(達70,000mg/kg),及1處開挖點有黃綠色水自廢棄物掩埋層流出(臺南環保局取樣快篩水質重金屬總鉻濃度大於10mg/L、鎳濃度約2~5mg/L),且部分開挖點有油泥及3公尺以下原生土浸泡於綠色或黃綠色污染液中,南區大隊107年8月14日函臺南市政府儘速調查千〇公司廠區內外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情形及本權責監督廢棄物清理;當日臺南環保局採千〇公司廢棄物10點18組、水質3處3組及地下水6處(廠外3處、廠內3處)6組等樣品送驗中,本署採土壤樣品9點18組送驗檢測結果廢棄物與土壤交界層有7組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交界層以下30公分樣品有4組超過土壤污染監測標準、3組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重金屬污染項目以總鉻、鎳為主,污染地點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填報廢棄物貯存區與南側空地(埤頭段493、493-4、514、519-11等地號),南區大隊107年8月23日函臺南市政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當地環境品質。

十三、臺南市楠西區允〇企業社等於廠房棄置桶裝廢棄物之環保犯罪案
(一)106年12月22日查獲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允〇環保企業社(下稱允〇企業社)許可車號K〇B-7103車輛清除16桶1噸桶裝廢液、廢溶劑進入臺南市楠西區鹿陶洋28-3號廠房棄置,司機持有屏東縣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聿〇有限公司(下稱聿〇公司)成品油出貨單及地磅單,但以人頭出面頂替,稱該出貨單作廢,惟南區大隊後續追查調閱聿〇公司所在屏南工業區數處路段監視錄影影像,比對出貨時間、車輛載運廢棄物外觀,確認本案廢棄物係允〇企業社自聿〇公司清除,並於107年1月26日將相關事證函送臺南地檢署偵辦。
(二)臺南地檢署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下稱玉井分局)跟監K〇B-7103車輛、監聽允〇企業社、聿〇公司等相關涉案人員通聯情形,以及由南區大隊提供可能非法貯存、掩埋地點線索,107年9月25日同步於臺南市關廟區、官田區、左鎮區、佳里區、高雄市大寮區及屏東縣屏東市、枋寮區等八處地點進行搜索行動,除高雄市大寮區未貯存廢棄物外,其餘7處均有非法掩埋、貯存廢油泥、廢液等事業廢棄物情形,計查獲貝克桶、50加侖桶裝廢棄物約3,300桶,關廟區農地已有30桶遭掩埋並洩漏污染環境,現場立即以攔油設施暫時防杜污染擴大,另本次行動計採廢棄物樣品22組送驗pH、閃火點、重金屬(檢測結果7組樣品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本次專案結果,聿〇公司實際負責人林〇明、允〇企業社負責人歐〇堂、駕駛歐〇昌等8人涉及刑責規定由移地檢署偵辦,歐〇堂、歐〇昌遭收押,林〇明因前案通緝逮捕歸案,另聿〇公司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政罰規定8件由屏東縣環保局逕行告發處分。
(三)107年10月22日會同玉井分局督察聿〇公司,有關107年9月25日該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結果閃火點<40℃(該公司稱廢棄物來源係達〇公司銅鑼廠廢液)及現場比對該公司成品油出貨單、發票及每月零用金明細表,107年1月至9月計有出貨191.06公噸,開立185,000元金額3張發票,實際僅收入20,000元,有不實記載成品油銷售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該公司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後段刑責部分,由玉井分局偵訊移送。
(四)107年11月14日臺南地檢署指揮玉井分局搜索官田區南廍段324、325地號,會同臺南環保局配合督察,現場玉井分局請土地所有人之夫林〇澈駕駛挖土機開挖疑似棄置廢液地點,未見有廢棄物或異常氣味。
(五)107年11月16日會同中區大隊督察達〇科技(股)公司銅鑼廠,現場採該廠廢液樣品2組送驗pH、閃火點及有機成分分析,檢測結果2組樣品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六)107年12月3日配合玉井分局搜索同步督察廢潤滑再利用機構將〇科技(股)公司、委託允〇環保企業社清除廢油之岳〇油化有限公司(下稱岳〇公司)與豐〇企業(股)公司(下稱豐〇公司),發現豐〇公司與岳〇公司均從事切削油生產買賣,豐〇公司逕行收受200~300家客戶產生之廢切削油入安南廠區抽取上層油分混合處理,部分無法使用或處理剩餘之廢切削油併其安南區遷廠前產生之廢油混合物共56桶於107年(6月或7月)委託非法清理機構再〇源環保企業社清理,約10公噸廢油流向不明,岳〇公司亦清除客戶產生之廢油後委託允〇企業社清除,部分流向不明,本次專案結果,豐〇公司實際負責人張〇樹、廠長洪〇全、岳〇公司負責人賴〇德等3人涉及刑責規定,由玉井分局偵訊移送,另豐〇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政罰規定4件由臺南環保局逕行告發處分。

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
107年實際執行趨勢圖
 年累計執行進度(%)  年計畫經費達成率(%)
計畫進度

年累計預定進度(a)(%)

年累計實際進度(b)(%)

進度比較(b-a)(百分點)

 

計畫進度

計畫進度

總累計預定進度(A)(%)

總累計實際進度(B)(%)

總累計進度比較(B-A)百分點

計畫進度

經費使用

年計畫經費(c)(千元)

年累計執行數(d)(千元)

年計畫經費達成率(d/c*100%)(%)

經費使用

經費使用

總計畫經費(C)(千元)

總累積執行數(D)(千元)

總計畫經費達成率(D/C*100%)(%)

經費使用

註1、年計畫經費達成率=截至目前之年累計執行數/本年度年計畫經費*100%
註2、本頁面圖表配合計畫管制週期進行更新調整,若管制週期為季報或半年報,可能出現部分月份為空白之情形。
註3、部分計畫之推動未編列年計畫經費,可能造成年計畫經費達成率為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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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107年度辦理情形)
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107年度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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