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有線基金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相關補助計畫(109年度辦理情形)
開始於109年01月01日結束於109年12月31日
目前進度
計畫核定情形
運用有線基金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相關補助計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12月06日綜規字第10840028250號
年計畫經費
92,538(千元)
計畫摘要
1090544: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
完成補助計畫執行查核及完工報告審視
年度目標
一、落實我國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
二、鼓勵有線電視業者推廣4K超高畫質視訊服務。
三、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來臨,鼓勵業者建設高速寬頻網路。
四、鼓勵業者提供多樣化數位服務,造福消費者。
五、辦理有線電視普及服務。
重要執行成果
一、完成我國有線電視數位化比率100%。
二、完成臺中市大安區有線電視數位服務示範區建置。
三、完成新竹縣五峰鄉竹林村4鄰有線電視普及服務建置。
四、完成47家有線電視4K視訊服務實驗區補助計畫。
年累計執行進度(%)
年計畫經費達成率(%)
註1、年計畫經費執行率=截至目前之年累計執行數/年累計分配預算數*100%
註2、本頁面圖表配合計畫管制週期進行更新調整,若管制週期為季報或半年報,可能出現部分月份為空白之情形。
註3、部分計畫之推動未編列年計畫經費,可能造成年計畫經費執行率為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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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10年01月08日
綜整回應:
- 一、台端您好,有關您建議收費標準應全面透明化乙節,本會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訂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範圍包括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及移機費;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8月1日起1個月內向所在縣市政府申報次年度收視費用(含上揭標準所規範費用內容),再由各縣市政府邀集系統經營者、產業代表及消費者團體代表說明後,於當年底由各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公告於各縣市政府網站及系統經營者官網,揭露給社會大眾知悉。
- 二、另本會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3項規定,訂有「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近一次係於109年9月17日修訂並發布於本會官網,提供系統經營者與訂戶之契約參考,基於契約自由之精神,訂戶亦可與系統經營者個別約訂相關內容,本會亦要求系統經營者公告契約於公司官網內,俾利訂戶查閱。
- 三、有關您建議管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特定用戶(例如餐飲業者及設置電視之公共場所)採取差異收費乙節,目前公共場所播映非屬有線電視業務範圍,係由衛星頻道業者九太公司與餐飲業者或公眾場所經營者簽約,對於特定場所收視費用與節目內容,非屬有線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規範範疇,暫無涉有線電視競爭,另本會針對頻道內容,已定期就民眾陳情案件,錄案後依法處理,以保障民眾視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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