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於110年01月01日結束於110年12月31日
推動疏減訟源方案:行政院109年08月31日院授發綜字第1090801255號函
3,106(千元)
一、項目5「加速審理復查案件」未達預定目標主要原因:
110年度復查案件平均審理天數,較109年度增加,主要為本年度因關聯案件而暫緩作成復查決定之案件較109年度多,致增加審理天數,是類案件屬不可歸責於稽徵機關情形。
二、項目6「疏減行政救濟案件(不含行政訴訟案件)」(復查新收案件)未達預定目標主要原因:
110年度復查新收案件,較109年度增加,主要為本年度接獲檢調單位通報大量涉嫌違章案件,經稽徵機關作成課稅處分,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所致。
三、項目7「強化原查核階段核定品質」(復查轉更正案件)未達預定目標主要原因:
110年度復查案件移轉更正比率,較109年度增加,主要為上開案件部分改依更正程序辦理所致。
一、項目5「加速審理復查案件」:
(一)加速審理營業稅復查案件,以縮短同一漏稅事實之相關聯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審理天數;各地區國稅局成立問題解決專案小組,就逾期未結原查及復查案件之癥結,研商具體解決方案,限期結案並予列管,案件清理情形定期簽報局長。
(二)建立回饋機制,就具參考價值之行政救濟撤銷案件或大量同類型爭訟案例或常見適用法令錯誤案例,檢討分析原因,定期轉知所屬查核同仁參考,以正確核課,有效消弭爭訟。
二、項目6「疏減行政救濟案件(不含行政訴訟案件)」:
對於核課稅捐案件,各地區國稅局應督促審查單位確實依職權調查事實並善盡舉證責任,遇有同類型之大量處分且涉多個區局之案件,應儘速開會研商一致性處理方式,俾作成正確核課處分,以疏減訟源。倘嗣後發現課稅處分尚欠妥適時,並應儘速督促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更正,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三、項目7「強化原查核階段核定品質」:
(一)案件查核過程經調查仍涉事證不明,應積極運用溝通協調機制,必要時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介入協調,以疏減訟源。
(二)各地區國稅局應落實每月對審查單位(含總局業務單位、分局及稽徵所)辦理課稅處分品質之考核及評比。
1100417:對納稅義務人常發生錯誤案例及最新法令發布新聞稿
發布新聞稿累計1,148則
1100417:適時對外舉辦各項租稅教育宣導講習會
舉辦各項租稅教育宣導講習會累計540場
1100417:定期對內舉辦各稅法規及最新法令講習會
舉辦各稅法規及最新法令講習會累計146場
1100417:對審查單位(含總局、分局及稽徵所)辦理課稅處分品質之考核及評比
對審查單位(含總局、分局及稽徵所)辦理課稅處分品質之考核及評比累計60次
1100417:加速審理復查案件
每一地區國稅局達成110年度「復查案件平均審理天數」預定縮短天數目標。
1100417:疏減行政救濟案件(不含行政訴訟案件)
每一地區國稅局達成110年度「復查新收案件」預定減少件數目標。
1100417:強化原查核階段核定品質
每一地區國稅局達成110年度「復查案件移轉更正比率」預定減少率目標
1100417:舉辦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行政救濟暨違章業務聯繫會議
舉辦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行政救濟暨違章業務聯繫會議
1100417:考核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行政救濟業務
本季無預定工作目標
為降低稅務救濟案件,有效疏減訟源,透過加強提供稅務資訊,舉辦租稅教育宣導及法令講習,協助納稅義務人依法納稅;辦理課稅處分品質之考核及評比,降低訴願決定及行政訴訟判決撤銷復查決定比率;加速審理復查案件,提升行政效率,避免復查程序之延宕,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義務人就稅捐爭議案件進行溝通與協調,發揮疏減訟源功能;提高課稅處分正確性,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並藉由舉辦行政救濟暨違章業務聯繫會議與考核行政救濟業務,使案件之處理具ㄧ致性,有效消弭爭訟。
一、對納稅義務人常發生錯誤案例及最新法令發布新聞稿:發布新聞稿累計1,150則。
二、適時對外舉辦各項租稅教育宣導講習會:舉辦各項租稅教育宣導講習會累計593場。
三、定期對內舉辦各稅法規及最新法令講習會:舉辦各稅法規及最新法令講習會累計184場。
四、對審查單位(含總局、分局及稽徵所)辦理課稅處分品質之考核及評比累計60次。
五、110年10月29日召開各地區國稅局110年度行政救濟暨違章業務聯繫會議。
六、完成109年度各地區國稅局行政救濟業務考核報告。
年累計預定進度(a)(%)
年累計實際進度(b)(%)
進度比較(b-a)(百分點)
計畫進度
計畫進度
總累計預定進度(A)(%)
總累計實際進度(B)(%)
總累計進度比較(B-A)百分點
計畫進度
年累計分配預算數(c)(千元)
年累計執行數(d)(千元)
年計畫經費執行率(d/c*100%)(%)
經費使用
經費使用
總累計分配預算數(C)(千元)
總累計執行數(D)(千元)
總計畫經費執行率 (D/C*100%)(%)
經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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