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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資訊服務採購相關規範,歡迎大家提供建議與看法!

發布於  2016-12-13  截止於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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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12 留言 21 已關注

壹、背景說明:

OPEN DATA 及 OPEN API背景說明圖片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為規範政府機關評選優良廠商提供資訊服務之公開客觀評選及計費方式,「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係供機關及得標廠商共同遵循之履約權利義務事項範本,兩者與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例如供大家瞭解政府訊息的機關網站或利用網路申辦各式政府服務,或是在使用公眾無線網路服務,很多都和政府資訊服務採購有關。

  為因應數位時代所產生的政府開放式服務整合、貼近業界實際運用應用程式介面取得政府資料的需求,及提升採購資訊的透明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著手進行「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作業。

  修正項目摘要如下:

  • 修正「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機關辦理資訊服務廠商評選時,得依實際需要將「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能力」納入其專業技術能力之評選項目範疇。
  • 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2條:履約標的涉及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者,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訂頒之最新版「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放規範」辦理,並運用國際通用驗證機制(如Linux Foundation 之 OpenAPI 等),使資訊服務採購將資料存取應用介面納為履約標之一環。
  • 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為利採購資料透明化,各機關得公開採購廠商之相關資訊。

 

貳、修正進度簡介:

修正進度簡介

  為更全面性徵詢大眾意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檢附修正草案供大家參考。同時,為使大家更瞭解本次修正內容,特別擇選與政府機關招標及廠商履約相關的3項子議題,並說明修正前後的差異。

  大家對這3項子議題如果有任何建議,歡迎在各項議題的下方留言讓我們知道。

 

機關回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明行默)提問:這題看不懂聚焦在哪裡,是公共建設採購,還是遴選廠商,還是說採購要透明化,還是說要修繕目前廠商電子數據讓民眾參與意見??

為提供資料使用者一致性操作介面取得政府資料,並達成M2M(Machine to Machine)自動資料介接目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有關招標文件得載明之評審項目之廠商專業技術能力,增訂包括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能力之規定,以評選較佳廠商,並配合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相關約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林雨蒼)提問

感謝您的意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說明如下:
一、有關各環節請在業界、真正專業的工程師、設計師、資安人員參與乙節:
(一)評選階段: 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機關為辦理資訊服務採購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遴選採購評選委員,依前揭規定,得考量採購特性與委員專業性遴選外聘專家、學者,未排除業界之工程師、設計師、資安人員等。
(二)需求會議階段:機關依本會訂頒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第8條第2款第1目,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或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認廠商所提工作計畫(含需求訪談)。前揭範本第8條第2款第1目:「1.工作計畫(或建議書):(1)廠商應於得標後○○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20日)提出工作計畫(或建議書),說明履約範圍、目標、工作項目、各階段文件函送、相關人員工作分派及預定時程(含需求訪談及確認時程)。另包括下列事項:……(2)機關於接到廠商工作計畫(或建議書)後○○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0日)內確認上開工作計畫(或建議書)。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或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認。……」
(三)驗收階段: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第1項)。……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第3項)。……」機關驗收時,得依前揭規定及實際需要,委託專業或機構人員協助驗收。
二、有關政府網站程式碼應當以開放授權釋出供大眾檢驗乙節,涉及個案履約成果是否涉及機敏性及其運用方式,應由採購機關視個案情形辦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林老北)提問:應清查廠商是否與民進黨有關係~民眾(iamgigo)提問:想到韓國...

依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歐新匯)提問:贊成。不過, 不用最低標,會被廠商投訴不公平。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係準用最有利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吳政達)提問:政府機構招標案不要在用最低標去做很多事情就能解決了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係準用最有利標,非採最低標辦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6-12-13

補充說明:我們將如何處理收到的意見呢?

意見徵詢將於2017/2/28結束,2017/3/7前我們會把所有收到的建議彙總為《資訊服務採購民眾意見徵詢彙整表》並公開在本頁,這份資料也將成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資訊服務採購相關規範時的參考資料。

機關綜整回應

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7-04-25

綜整回應:

為因應數位時代所產生的政府開放式服務整合、貼近業界實際運用應用程式介面取得政府資料的需求,及提升採購資訊的透明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著手進行「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作業,於1051213日至106228日公開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以徵集民間意見,工程會已先就部分內容先行答覆,本會僅綜整回應各界建議如下:
 

子議題1:政府機關於評選廠商時,得增列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能力的評分項目,以提升優質廠商得標機會

  1. 修正目的:
    為因應數位時代所產生的政府開放式服務整合,以貼近業界實際運用應用程式介面取得政府資料之需求。

  2. 主要意見:
    機關於辦理資訊服務廠商評選時,得依實際需要將「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整合能力」納入其專業技術能力之評選項目範疇。

  3. 本會建議: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修正條文,文字建議修正為「二、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例如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整合能力)」。
     

子議題2:修正履約標的應具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功能,提供服務的多元性

  1. 修正目的:
    將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納為資訊服務採購的預設履約標的之一,當履約標的涉及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廠商應提供符合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之服務。

  2. 本會建議:
    為使採用應用程式介面提供資料之方式能有一致性描述方法,本會刻正研擬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預計於本年第2季發布。
     

子議題3:新增政府機關得公開採購廠商之相關資訊,提升採購資訊的透明化

  1. 修正目的:
    促進政府支出公開透明。

  2. 主要意見:
    應一併公開得標廠商之官方網站、聯絡資訊、統一編號等資訊。

  3. 本會建議:
    經評估為保持本契約之穩定性及機關公開方式彈性,文字調整為「7.機關得公開廠商名稱、機關實際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及用途等付款資料。」
     

其他意見:運用不具權利閉鎖性之國際通用驗證機制,使資訊服務採購將資料存取應用介面納為履約標之一環。

  1. 主要意見:
    1. 就「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建議修正為「機關辦理資訊服務廠商評選時,得依實際需要將『不具權利閉鎖性之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能力』納入其專業技術能力之評選項目範疇。」

    2. 就「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2條建議修正為「履約標的涉及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者,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訂頒之最新版『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放規範』辦理,並運用不具權利閉鎖性之國際通用驗證機制(如Linux FoundationW3C組織之OpenAPI等),使資訊服務採購將資料存取應用介面納為履約標之一環。」至於不具權利閉鎖性之定義,得被增列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定期修訂之最新版「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放規範」裡,以讓其包含前列公平近用及授權金低廉合理之要點。

    3. 不同廠商開發的API如何釐清維護保固責任。長遠之計,機關仍須能有能力自行維護核心資訊及程式的能力,至於前端的VIEW亦可委託。

  2. 本會建議:
    有關「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2條第()項修正條文,文字修正為「履約標的涉及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者,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訂頒之最新版『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辦理,並運用不具權利金要求之國際通用驗證機制(如Linux FoundationW3C組織之OpenAPI等),使資訊服務採購將資料存取應用介面納為履約標之一環,並應提供應用程式介面操作及維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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