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意見徵詢
發布於 2017-01-04
截止於 201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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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以下簡稱本法草案)的重點,就數位通訊傳播之流通、普及與近用、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相關行為、以及政府開放治理之作為等面向,引入國際上關於「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原則,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在多元、自由、平等及資訊公開的基礎下進行對話,尋求符合多數利益並尊重少數的治理模式,發展出以自律和自我約束為主的治理機制,進而鼓勵業者創新,增進消費者福祉。
本法草案的基本精神為:在網路基礎上,「維持數位基礎網路合理使用」、「建立安心可信賴數位網路環境」;在服務面上則以「保障數位消費者權益」及要求「服務提供者負責與自律」,達成「確保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維護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與近用」與「促進數位經濟發展」的政策目標。
本法草案規範建議政府透過建立公眾諮詢及參與機制,以落實開放政府的理念,建構起網際網路的基本規範,以銜接現行包括:個人資訊隱私、通訊秘密、智慧財產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消費者保護等其他相關法規,確保各項法規所保障的個人及社會法益。
在「網際網路治理」精神的大架構下,本法草案強化了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的平等關係,確保服務資訊能充分揭露,以及消費者權利能有所救濟為規範的方式,讓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及權利人,在網際網路環境中,都有適當的規範和保障。
此外,本法草案除採取促進民間自律,以及公私協力作為治理手段,確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的普及與近用,更希望在建立數位通訊傳播良好的基礎環境後,可以作為數位經濟蓬勃發展的最佳後盾。
本法草案精神接近網際網路基本法,因網際網路興起所帶來對傳統產業與服務的衝擊,如: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遠距醫療、智慧家庭、串流視聽服務,尚需依據「網路治理」的精神逐一探討檢視,涉及政府所有機關各該權責,尚須相關機關攜手同心,共同因應數位轉換(digital transformation)所帶來的衝擊。
請大家就本法草案惠賜寶貴意見。
機關回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7-03-03
民眾提問:有關第 21 條之疑義
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有關您的提問本會說明如下:
為便利我國境內使用者於權利遭受侵害時得有效蒐集相關數位證據,且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本法草案第21條規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使用者如於我國境內,其服務之提供應以藉由我國境內之通訊傳播設施處理、儲存與使用者相關之數位訊息為原則,不得有刻意規避(irregularly bypass) 之情事。
上述規定之目的,在於建立我國法律對於數位資訊的管轄權,以避免在有爭議時有無法管轄的疑慮。在有關「不合營業常規」的認定上,因本法是以民事責任為主,因此未來應由法院針對個案進行判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7-02-17
民眾提問:有關保障遊戲玩家權益之建議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有關您的建議本會說明如下:
數位通訊傳播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提供網路治理之精神,本會將依網路治理之精神,由本會職掌之議題先行處理,作為其他相關主管機關之示範,未來不管是由網路治理所協調而得之治理機制、依主管機關執掌,或依網路治理下所獲致之原則,各主管機關在職掌之相關法律中訂定相關條文,才會有真正的行政法律效果。另本法草案與其他法律之關係為「其他法律有規定時,優先適用其他法律,無其他法律規定時,適用本法草案」。
網際網路之治理必須讓政府、民間及社群等各利害關係人均有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作為決策之依據,本法草案第3條第2項即規定政府應建立公眾意見諮詢及參與機制。消費者可透過諮詢及參與機制表達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關「玩家帳號、電磁紀錄遭到盜用或不當轉移」,原則上應依據線上遊戲的服務契約進行規範,本法並不直接涉入。另本法草案第5條已規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就下列事項配合政府措施辦理……」,其中包含「資通訊安全」、「刑事犯罪之偵查、追訴及執行」及「使用者利益之維護」等項目,線上遊戲主管機關即可依據本條條文要求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需擔負一定之社會責任,且就特定事項應配合政府措施。
有關線上遊戲業者是否應申請執照及相關管制規範部分,涉及主管機關經濟部之職掌。若有需要可依本法第3條第2項及第4條所設立之機制辦理。
有關服務使用條款的部分,本草案第11條設有相關規定可供依循。另「消費者需要進行調解、訴訟才能討回應有的權益」部分,為快速有效解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之紛爭,尤其涉及涉外爭議事項,本法草案第28條規定:「為完善數位通訊傳播發展環境,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政府應鼓勵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其中一項即為「建立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提供訴訟外之爭議處理機制進行解決,以避免訴訟程序之進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7-01-18
民眾提問:請問第十七條是不是要封鎖境外網站,以後是不是沒有辦法去大陸看漫畫網站了阿?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17條是為了提供權利人救濟方式,也就是「通知取下程序」,該條條文包含了「提供者移除資訊之通知」、「使用者請求回復資訊之通知」、「提供者轉知原通知之權利人」、「回復服務之情形」等程序。本條規定是採取業者自律的方式,在權利人提出通知後,由服務提供者判斷是否要採取取下的處置,因此並非封鎖的規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7-01-13
民眾提問:"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要不要登記? 如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不履行這些責任會如何處理?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也謝謝Elaine Wu先就「法律責任」進行詳細之說明,的確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總說明中已提到本法以基本法的性質針對網際網路提供一低度規範與治理模式,在法律定性上為民事責任,所以本法草案條文裡並沒有罰則之相關設計,至於對不履行責任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將回到民事法律中處理。
由於本法並未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進行事前管制,且在網際網路上人人都可能成為服務提供者,因此並未要求登記。又草案第三章主要是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進行界定及釐清,且參考著作權法導入通知及取下程序的規定,即是在強化業者的自律機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7-01-13
民眾提問:有關數位通訊傳播法第28條之相關建議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鑑於網際網路治理應以業者自律為主,政府不宜輕易動用公權力的方式為之,且參考世界主要國家的作法,對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務發展,均以政策鼓勵方式為主,所以數位通訊傳播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是以政策方式鼓勵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採取該條所訂之措施。未來政府將依據草案第三條第二項的要求,建立公眾意見諮詢及參與機制,針對相關政策徵詢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並依據第四條規定統籌規劃辦理相關事項。
另有關該條文是否要另立新章或併入其他章節,由於本法草案目前仍處於公開意見徵詢階段,各界意見後續將提本會委員會議討論,再次感謝您的建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7-01-13
民眾提問:請問在確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與近用之上,此草案是否也保障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使用者之「基本數位生活品質」(非「網路品質」)?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您可參考「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25條條文說明欄之說明,在確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與近用部分,本條條文是保障一般使用者及弱勢團體對於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重大基本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7-01-10
民眾提問:有關於第二十五條是否可以將不得歧視性傾向也列入保障範圍內?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也謝謝文哲兄幫忙先行回復,已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25條條文的內涵進行完整闡述。您可參考本條條文說明欄之說明:「數位通訊傳播應以維護人權與尊重多元文化為目標」,其保障範圍已包含不得歧視性傾向。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意見徵詢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以下簡稱本法草案)的重點,就數位通訊傳播之流通、普及與近用、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相關行為、以及政府開放治理之作為等面向,引入國際上關於「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governance)原則,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在多元、自由、平等及資訊公開的基礎下進行對話,尋求符合多數利益並尊重少數的治理模式,發展出以自律和自我約束為主的治理機制,進而鼓勵業者創新,增進消費者福祉。本法草案的基本精神為:在網路基礎上,「維持數位基礎網路合理使用」、「建立安心可信賴數位網路環境」;在服務面上則以「保障數位消費者權益」及要求「服務提供者負責與自律」,達成「確保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維護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與近用」與「促進數位經濟發展」的政策目標。本法草案規範建議政府透過建立公眾諮詢及參與機制,以落實開放政府的理念,建構起網際網路的基本規範,以銜接現行包括:個人資訊隱私、通訊秘密、智慧財產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消費者保護等其他相關法規,確保各項法規所保障的個人及社會法益。在「網際網路治理」精神的大架構下,本法草案強化了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的平等關係,確保服務資訊能充分揭露,以及消費者權利能有所救濟為規範的方式,讓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及權利人,在網際網路環境中,都有適當的規範和保障。此外,本法草案除採取促進民間自律,以及公私協力作為治理手段,確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的普及與近用,更希望在建立數位通訊傳播良好的基礎環境後,可以作為數位經濟蓬勃發展的最佳後盾。本法草案精神接近網際網路基本法,因網際網路興起所帶來對傳統產業與服務的衝擊,如: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遠距醫療、智慧家庭、串流視聽服務,尚需依據「網路治理」的精神逐一探討檢視,涉及政府所有機關各該權責,尚須相關機關攜手同心,共同因應數位轉換(digitaltransformation)所帶來的衝擊。請大家就本法草案惠賜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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