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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預告「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3-15 截止於 201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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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發文文號:交航(一)字第1068100072號

主旨:預告「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旨揭草案公開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發布令」網頁、本部民用航空局網站(網址http://www.caa.gov.tw)「法規草案預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址http://join.gov.tw)網頁。

三、考量日益增加之遙控無人機活動,屢有影響民眾生命及財產,為加速修法時程以利納管遙控無人機活動,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網站次日起20日內書面陳述意見: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三)電話:02-2349-6259

(四)傳真:02-2349-610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賀陳旦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2017-05-05

綜整回應:

  「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感謝各界熱烈討論與提供建言。本次修法主要參考美國、歐盟、日本等先進國家立法經驗,將民航法規延伸至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人員測驗、活動區域、操作限制、保險及管理等事宜,期能調和新科技與管理規範,引導並促進遙控無人機發展與運用。

  20天來網友們踴躍留言回應、書面意見及相關新聞媒體報導資料,經檢視、整理後,茲就各界關心的重點,特別是遙控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註冊重量限制及增訂無人機專章立法旨意等問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分以下十點作進一步說明。

一、修正條文第41條之1第2項「飛航時限規範」與第9章之2「遙控無人機」專章適用對象之區別:

本次修正草案內容除第9章之2「遙控無人機」外,尚包括第5章第41條之1第2項「飛航時限規範」等內容。惟兩者規範對象不同,一為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一為航空器使用人(指民航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及一般飛航作業)。除第9章之2相關修正條文外,無涉遙控無人機之管理。

二、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及標明註冊號碼之規定:

(一)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經過科學計算,超過最大起飛重量(含機體、燃料(電池)、裝備、酬載等設計重量,下同)250公克之遙控無人機從空中墜落即足以對人體產生傷害程度,並基於教育宣導之目的,於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48編訂定小型遙控無人機註冊規定,明定250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實名制註冊;另歐盟「預防高空墜落物計畫組織」計算,約1公斤重之遙控無人機從11公尺(約3層樓)高位置墜落即足以造成人員死亡、250公克重之遙控無人機從40公尺(約10層樓)墜落亦將導致人員死亡,爰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於去(105)年亦計畫推動立法,規定除玩具類(明定最大起飛重量小於250公克、最大飛行高度小於50公尺、最大速度小於54公里/小時及操作距離小於100公尺屬玩具類)遙控無人機外,皆需辦理實名制註冊登記。有鑒於遙控無人機註冊事宜為後續管理規範之基礎,註冊最低重量與操作風險程度及使用對象有關,並配合修正條文第99條之14規定自然人應遵守相關規範操作與公務機關、法人及學校可經核准後排除操作限制等規劃,爰參酌歐、美等國對於傷害程度之研究及作法,明定我國自然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下同)250公克以上應辦理註冊(含傳統之遙控飛機、航空模型機、無動力遙控飛機、個人自製遙控無人機、穿越機等),另考量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多為任務、業務及學術研究使用,且得申請豁免相關操作規定,爰規範該等遙控無人機皆須辦理註冊。

(二)註冊之目的係為後續管理之基礎,並利用註冊時對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宣導及警示,以達安全使用之目的,並非全面禁止民眾使用遙控無人機或扼殺遙控無人機相關產業。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只需在第1次活動前完成辦理註冊程序,並將註冊號碼標示於遙控無人機上,即符合規定;如未完成註冊且未從事活動,或於建築物內從事活動者,並無違反修正草案之規定。

(三)註冊之方式民航局規劃以網際網路(或紙本)方式辦理,並採實名制辦理,使用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註冊之所有人可使用電子憑證確認身分。2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因須配合檢驗程序,初期註冊仍先採傳統紙本方式申辦。註冊之資料應至少登載無人機機身之標示碼(序號)、型號、性能資料及外觀照片等俾利管理。

(四)有關如何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將於授權之管理規則內詳細規範,目前規劃略述如下:

1.標示方式可以為防火貼紙、刻印、噴漆或其他能辨識之方式標示,且應確保每次飛航時不會脫落。

2.標示位置應為遙控無人機之固定結構外部或不使用工具就能開啟之內部結構上之明顯適當位置。

3.註冊號碼之尺寸應符合遙控無人機之比例。

三、有關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取得操作證之規定:

(一)操作人應取得操作證與250公克無人機應辦理註冊兩者之法律概念及法律效果不同,其規範對象亦有差異。修正條文第99條之10第2項規範操作「25公斤以上」、「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及「1公斤以上而不逾2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等具遠距作業能力或系統較複雜之遙控無人機,操作前應先取得民航局核發之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始得操作。依本條規定,操作自然人所有1公斤以下之遙控無人機不需持有操作證;操作自然人所有之1公斤以上而不逾25公斤且無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航空模型機、穿越機等)亦不需持有操作證。

(二)考驗分為學科及術科兩種。規劃中針對1公斤以上而不逾2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操作人熟悉相關航空知識與法律規範,需通過學科考驗;操作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如欲取得操作限制排除資格或操作25公斤以上無人機者,因另需具備一定操作熟練度及緊急處置能力,除學科外尚需加考術科項目。測驗通過後,由民航局統一核發操作證。考驗方式及資格條件將於授權之管理規則內詳細規範。

四、有關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之檢驗規定:

(一)規劃25至150公斤遙控無人機應於註冊前先辦理檢驗,經檢驗合格後,除因改裝需重新辦理檢驗並辦理註冊異動外,無需再辦理檢驗;150公斤以上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則規劃比照超輕型載具作法,定期辦理檢驗。市售25公斤以下消費型遙控無人機擬以「型別認定」方式辦理。另為便利產業取得產品認證及出口其他國家之商機,民航局將參考其他國家訂定檢驗基準,或直接爰引國際間通用之技術規範。

(二)除一般市售商品外,個人自行設計、組裝之遙控無人機亦為風潮,為保障遙控無人機應有安全、可靠,相關檢驗「符合陳述」之簡便措施,將於管理規則內詳細規範。

五、外國人於我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規範。

為管理「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行為,修正條文第99條之12明定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民航局認可後,在遵守我國相關規定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該條文係考量在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下,外國人非長期於我國境內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可促進觀光產業發展。本條並不適用於取得於外國操作證(如美國FAA sUAS Remote Pilot Certification)之國人。

六、有關活動區域劃定之規定:

(一)禁航區、限航區之劃設,係由管理單位因特定需求,如國家安全、飛航安全等,依民用航空法第4條規定提出申請,並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臺北飛航情報區(本區)目前共劃有29個限航區,其中包括總統府、軍事要地及核能電廠等地,除限制有人航空器飛越外,亦將禁止操作遙控無人機。

(二)考量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下稱機場四周)內有人航空器起降作業頻繁,且遙控無人機體機小不易查覺,現行技術並無法與航管人員即時通話,如於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將影響有人航空器之飛航安全,爰亦將禁止操作遙控無人機。

(三)修正條文第99條之13第2項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得依公益或安全需要,於禁航區、限航區及機場四周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之區域,例如人口聚集區、公園、風景區、鐵道、港口、電廠(塔)、水庫、矯正機關、國防軍事事務有關之處所等關鍵基礎設施,公告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禁止、限制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地方政府得以正面(開放)或負面(禁止)表列,此一授權將有利地方政府自行劃定活動區域,進而促進產業發展。

(四)有關活動區域範圍之圖資,民航局現正辦理系統開發,未來將統一整合中央及地方公告內容,以地理資訊圖檔格式或APP方式提供民眾查詢、運用。

七、修正條文第99條之14相關之操作限制,說明如下:

(一)飛航規則第60條規定,有人航空器目視飛航時,不得低於距地表或水面500呎,考量我國地狹人稠,有人航空器飛航作業頻繁,為確保有人航空器飛航安全,並保持安全距離,爰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距地表高度不得逾400呎。

(二)漁政管理單位曾反映近海漁民意見,沿岸海域釣客使用動力遙控無人機,將釣餌投置距岸數百公尺至數公里外釣點釣魚,影響漁撈作業甚鉅,並造成釣客與漁民之衝突;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亦曾反映釣客使用動力遙控飛行器釣魚與漁民糾紛問題,造成海巡單位疲於奔命,資源浪費等情,考量運用遙控無人機進行釣魚活動,已非屬傳統休閒娛樂之性質,且遙控無人機於飛航時投擲或噴灑物件及裝載危險物品將可能對生命與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爰參酌美、日等國規定,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及裝載危險物品。另有關使用遙控無人機進行農業噴藥等,經評估農藥噴灑特性並參酌農政機關意見,擬朝法人及專業人員操作方向規劃。

(三)考量人體視線對夜間周遭環境無法精確掌握、操作人必須隨時監控遙控無人機及周遭情況,遙控無人機雖裝有位置燈號以利操作人判斷其姿態、方位,但於夜間對週遭環境感知能力仍不足以完成避讓程序。爰參酌世界各國普遍作法,未經特別核准者,僅得於日間從事活動。

(四)操作遙控無人機時應隨時監控其周遭狀況,並應防止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遙控無人機雖有裝置攝影機、GPS等裝備,且可利用圖傳系統於螢幕上即時傳輸圖像,惟該影像並無法讓操作人即時監控鏡頭外之周遭狀況,仍有安全疑慮,爰參考世界各國民航法規一致作法,操作遙控無人機,未經特別核准者,僅得於目視範圍內操作,並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五)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身分者具有一定之經濟規模或安定性,故規劃對其業務採重點管理,可經民航局核准後排除相關操作限制。自然人所為遙控無人機活動多為休閒娛樂用途,以限制範圍內之安全保障、教育宣導為主,爰暫不開放自然人申請排除相關操作限制。詳細之申請流程,將於管理規則內詳盡規範,並配合防救業務等政府其他部門需要,針對特殊性質活動區分一般、緊急及執法等,於管理規則中分別草擬相關程序。

八、有關責任保險部分,說明如下:

(一)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得申請核准後從事相關操作限制豁免之活動,因具有頻繁操作及複雜作業等業務特性,爰規範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從事相關操作限制豁免之活動前,應投保責任保險;自然人在目視範圍及相關規範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不被視為執行業務,其活動性質屬休閒娛樂,相關風險應以自我管理為主,爰不強制投保責任保險,惟操作人應審慎考量其需要,並得自行投保相關保險。

(二)鑒於市場上未有遙控無人機責任保險之相關產品,民航局已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協商,由公會精算及開發相關保單。

(三)無過失責任係民用航空法既有體例,爰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亦循例比照。至於遙控無人機因第三人干擾導致之搶奪、侵佔等民、刑事責任,修正草案中不再重複規範。

九、有關公權力委託事宜:

修正條文第99條之17授權民航局得將註冊、檢驗、認可及人員測驗等業務委託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其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訂之。此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目前鐵路法、公路法、電信法、船舶法、氣象法等皆有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相關業務之規定。只要符合委託辦法之資格條件,任何合法成立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皆具被委託資格,相關收費標準亦由交通部定之,並非為特定團體提供法源依據。而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審議,民航局現亦未授權給予任何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執行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認可及人員測驗等業務,併予澄清。

十、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說明:

(一)遙控無人機因體積較小,如飛航高度逾400呎或飛入禁航區、限航區或機場四周一定範圍時,航管雷達無法對其有效探測並指揮其他有人航空器執行避讓動作,對國家、飛航安全影響重大,除廢止操作外,另參酌民用航空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對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罰鍰額度,處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二)其他處罰金額係參酌民用航空法對於航空人員、超輕型載具操作人等個人處罰規定,並對照日本航空法有關無人機違規罰則(50萬日幣,合約14萬元)而訂定。

1.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者,因未具備應有航空知識或技能,對安全危害較大,擬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註冊、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事項及相關操作規範者,可能對社會公益造成影響,擬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3.違反管理規則所訂程序性規範其危害性相對較小,爰擬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4.以上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三)規範遙控無人機,係為保障生命、財產及飛航安全、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而定。違反相關規定處以罰責係為達此等特定目的而採取之方法或措施,爰符合適合性原則;罰鍰額度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得基於不同場合、情況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之手段,亦符合必要性原則。修正草案所訂相關罰鍰額度,均衡量整體利益、危害程度等客觀情況,應無違比例原則。

(四)針對第99條之13第7項,地方政府取締工作暫不明訂為「警察機關」,有關地方政府公告、管理及取締之主辦機關原則交由地方首長決定。

  遙控無人機產業近年來迅速發展,過去僅限軍事用途之遙控無人機(不包括傳統無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飛機),因價格低廉而變得普及,公務、商業及業餘使用者迅速增加,其活動入侵機場四周起降航道,對飛航安全易生威脅,如在飛航中不慎墜落,亦對地面生命財產生危害,故世界各國均積極發展相關法源依據,以為規範管理。

  民用航空法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立法,自行政院於104年7月召開「研商遙控無人機管理機制」會議決議交由交通部擔任主管機關,以「擴大規範、明確權責、符合現況,為未來發展預留彈性」為原則進行立法推動後。民航局一年半來邀集中央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與相關業者、協會、學校及有關機關召開說明會及邀請「中華民國航空模型協會」至民航局溝通後,綜整歷次研商會議及民意代表質詢等各方意見與見解後,先於去年12月底將修正草案陳報交通部審查;交通部為求慎重,復於本(106)年3月間再度邀集中央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會商各項政策目標與執行技術,同時辦理草案預告。在各界支持與幫助下,終能完成本次預告工作,期待本案能儘速完成後續立法程序,俾建構我國之遙控無人機管理規範。

附件一、後續管理規則規範遙控無人機相關細節說明

附件二、意見徵集統計表

 

附件一、後續管理規則規範遙控無人機相關細節說明

 

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證、檢驗、操作限制、活動區域及保險等相關細節,將於授權之管理規則內詳細規範,並對外辦理說明會,謹就民航局目前規劃方向,區分自然人、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及外國人等適用規範說明如下:

一、自然人

註冊

250公克以上應辦理註冊及標明註冊號碼。

操作證

  1. 操作25公斤以下未裝置導航設備(如傳統航空模型機、穿越機等)者不需持有操作證。
  2. 操作1公斤至25公斤者,須通過學科考驗。
  3. 操作25公斤以上者,須通過學、術科考驗。

檢驗

  1. 市售25公斤以下者,以型別認定方式辦理;個人自製者,以符合陳述其安全、可靠之簡便措施辦理。
  2. 25公斤至150公斤者,應辦理檢驗後註冊。
  3. 150公斤以上者,應定期辦理檢驗。

操作限制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範下從事活動。

活動區域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範下從事活動。

保險

可自行考量需求,辦理相關投保事宜。

二、公務機關、法人或學校

註冊

應辦理註冊及標明註冊號碼。

操作證

  1. 操作公務機關、法人或學校所有者,須持有操作證:
    1. 操作1公斤至25公斤者,須通過學科考驗。
    2. 操作25公斤以上者,須通過學、術科考驗。
  2. 從事相關操作限制豁免活動者,應通過相應之術科考驗。

檢驗

  1. 市售25公斤以下者,以型別認定方式辦理;個人自製者,以符合陳述其安全、可靠之簡便措施辦理。
  2. 25公斤至150公斤者,應辦理檢驗後註冊。
  3. 150公斤以上者,應定期辦理檢驗。

操作限制

經申請核准後,可排除相關操作規範。

活動區域

經申請核准後,可於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活動。

保險

從事操作限制豁免活動前,應辦理相關投保事宜。

三、外國人

註冊

領有外國政府之註冊證明文件者,得向民航局申請認可;如無,則應辦理註冊及標明註冊號碼。

操作證

領有外國政府之操作證明文件者,得向民航局申請認可;如無,則依下面說明辦理考證事宜:

  1. 操作25公斤以下未裝置導航設備(如傳統航空模型機、穿越機等)者不需持有操作證。
  2. 操作1公斤至25公斤者,須通過學科考驗。
  3. 操作25公斤以上者,須通過學、術科考驗。

檢驗

領有外國政府之檢驗證明文件者,得向民航局申請認可;如無,則依下面說明辦理檢驗事宜:

  1. 市售25公斤以下者,以型別認定方式辦理;個人自製者,以符合陳述其安全、可靠之簡便措施辦理。
  2. 25公斤至150公斤者,應辦理檢驗後註冊。
  3. 150公斤以上者,應定期辦理檢驗。

操作限制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範下從事活動。

活動區域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範下從事活動。

保險

可自行考量需求,辦理相關投保事宜。

 

附件二、意見徵集統計表

 

註冊

操作證

檢驗

外國人

活動

區域

操作

限制

保險

公權力委託

罰則/

取締

個人

87

7

6

5

51

10

9

5

8

公司/協會團體

1

1

1

0

2

1

1

0

1

總數/

百分比

88/

44.9%

8/

4.08%

7/

3.57%

5/

2.55%

53/

27.0%

11/

5.61%

10/

5.1%

5/

2.55%

9/

4.59%

參考說明

第二點

第三點

第四點

第五點

第六點

第七點

第八點

第九點

第十點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2017-04-18

綜整回應:

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感謝各界熱烈討論與提供建言,依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應於本修正草案公告周知期間結束後14日內綜整與回應。考量本次網友討論意見較多,為求慎重並審慎評估,預計4月底前綜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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