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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學校老師/補習班老師)與未滿18歲學生發生性關係應該強制定罪

提議者 有就好

已附議3601 (時間已截止)

尚須139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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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5-01
檢核
2017-05-0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6-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有鑑於校園以及補習班學生被老師誘姦議題發酵,在各式教育場所的師生不平等關係容易讓學生置身在身處狼師的環境卻無法順利擺脫,甚至怕老師影響以後升學而不敢張揚。這些狼師深諳法條,知道只要學生符合法定年齡(16歲)之後,辯稱是對方願意就可以順利脫身。故希望能立法保障學生,不論今天學生是否自願,只要教育工作者(學校老師/補習班老師)跟學生發生性關係(不管是用身體任何部位)都要強制定罪,公布姓名以及長相並禁止從事教育相關行業,期望能進一步遏止狼師,保護學生。

利益與影響

若是老師誘騙學生發生性關係時,可以保障學生的權益,也避免在出庭過程中的多次傷害,只要有發生性關係就是有罪,不管是不是學生自願,也不需要在法庭上攻防是否為性侵或者只是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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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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