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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兵役法》中性別不平等之條文。國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因生理性別有所不同。

提議者 林學宇

已附議63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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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09-13
檢核
2016-09-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6-09-23
回應階段
2016-11-2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所規定之性別平等原則。

  雖然釋字490號曾以「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來解釋該法條並不違憲。然而並非所有女性的體格,都達不適服役標準。法律訂定的比例原則,應當按照個別國民的身體素質,來判斷個別國民是否可以免役。而所謂「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反而會被當作職場上剝奪女性工作權的理由。

  現行的兵役制度,是讓一部份的國民,硬生生地被剝奪人生中數個月到數年的時間,只因為性別的原因。同時間其他同齡的國民,卻能享受更多自由並提早進入社會、累積人生資本。平白地增加部分國民的義務,又卸下部分國民的義務。這在法律上就是確確實實的兩性不平等。

  《憲法》規定服兵役之義務,乃是基於全民國防的需要,而「全民國防」不應該是「男子國防」。即使現代國防的需求,或將改徵兵制為募兵制。但在完全實踐募兵制之前,若還有要求國民強制參與國防的需求,也應當將男子以外的國民納入徵兵。不應在法律上針對性別有所區分。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國防部 

協辦單位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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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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