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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人事行政局97年3月25日09700611701號函釋,並公平對待勞工與公務員,以符合轉型正義。

提議者 僕

已附議13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6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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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1-11
檢核
2017-01-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3-13
廢止人事行政局97年3月25日09700611701號函釋,並公平對待勞工與公務員,以符合轉型正義。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個政府,兩種思維。

同樣為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人事行政總處(原人事行政局)97年3月25日09700611701號函釋說,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如為假日出差,得依規定覈實指派執行職務期間計算加班費,但是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須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認定。  政府是這樣要求其對待公務員的。

但是勞動部對待勞工用是另一種思維。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加成1.33、1.66倍)辦理。

 

一個政府兩套標準,對待勞工,反正錢是企業雇主出的,所以就真的會去考慮到勞工的辛苦,假日,因為要出勤,原本安排的休息或休閒活動都被破壞,所以政府要求不能單以出勤時間作為給付加班費的依據,就是即便出勤一分鐘,也要給予一天薪水,另外如果又是屬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得情況---[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除了要多發一天加班費外,還能補休。但是對於公教人員,卻又是另外一種思維,斤斤計較到值勤時間,還要舉證,值勤多久給多少加班費,最起碼要比照勞工,先給一天加班費其他多的時間在舉證吧,難道我出差從台北坐車到高雄就該死,這些時間都不能算加班費,不是很不公平,期間明顯差異如何向大眾交代。

建議兩個單位(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統一思維對待中華民國國民,同時檢討以相同標準及規定要求及公平對待勞工及公務人員,不要讓人有錯亂的感覺,不同位子就不同腦袋,勞工也很多事坐辦公室的行政人員,公務人員也有很多是要外出負責勞動的或執勤的,大家性質向同,政府法令不因有此歧異。

利益與影響

勞工與公教人員間的差異越小、這個社會將會越和諧、不會整天吵吵鬧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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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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