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oger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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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台灣朋友大家好!
我是去年1212捍衛食安大遊行發起人 張仁吉
一年過去了,我們的政府在對於食安維護的做法,就像蔡英文總統常說的:『謙卑謙卑再謙卑』。
而這樣謙卑的做法就是我們一再的看到黑心食品的出現,一在看見這些黑心廠商不段的傷害我們國人的健康。
我們依然看不到蔡英文政府對於食安環境的維護,在我們舉行遊行之後食安問題然仍陳出不窮,甚至蔡英文政府還打算進口和災區食品進入台灣,這更讓我們感到不解以及遺憾。
然而在遺憾之餘我們仍然必須正視食安所帶來的危險,現在台灣社會對於食安法的罰則不痛不養。造就許多的黑心廠商肆無忌憚的犯罪以及重操舊業,因此我們希望政府以及衛福部針對『販售黑心食品之廠商以及個人一經起訴有罪財產須立即假扣押,同時終身不得經營食品業,三等親內也不得從事』
去年我們發起1212捍衛食安大遊行所提出七項要求
一、凡經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食品業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勒令其停止販售所有食品;
二、凡廣電、平面、網路等可傳播之媒體,不得接受前述食品業者之任何廣告託播;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經判決有罪定讞之食品業者,扣押其不法所得,並勒令其終生不得再從事與食品相關之任何產業;
四、中央主管機關所扣押之不法所得,應使用於因僱主觸法、破產、倒閉以致權益受損之勞工,並主動採取代位求償機制;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制要求食品業者將食品自原料到成品之生產履歷透明揭露,並促使上中下游通路廠商連帶負起監督責任;
六、中央主管機關食品部門之官員與三等親內不得有經營食品產業背景;
七、中央機關應建立跨國食安偵查機制,即時並主動協助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而我們的衛福部的回覆果真就只是官腔回覆,面對我們的要求只是制式得回覆絲毫感受不到任何誠意。
衛福部回覆如下:
陳情事項一、「凡經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食品業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勒令其停止販售所有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規定,經查獲違規產品,會立即要求下架、回收,情節重大者並沒入銷毀。
陳情事項二、「凡廣電、平面、網路等可傳播之媒體,不得接受前述食品業者之任何廣告託播」:經查獲之違規產品,除立即要求下架、回收,違規情節重大之產品亦不得於廣電、平面、網路等媒體廣告。
陳情事項三、「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經判決有罪定讞之食品業者,扣押其不法所得,並勒令其不再從事與食品相關之任何產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定,違法情節重大者,即可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陳情事項四、「中央主管機關所扣押之不法所得,應使用於因僱主觸法、破產、倒閉以致權益受損之勞工,並主動採取代位求償機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是保障消費者,可以由食安基金補助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至於保障勞工權益部分,會轉請勞動部及法務部研議。
陳情事項五、「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制要求食品業者將食品自原料到成品之生產履歷透明揭露,並促使上中下游通路廠商連帶負起監督責任」:為加強食品供應鏈管理,衛生福利部已於今(104)年7月31日公告19類食品業者分階段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透過此制度實施,可充分掌握產品之來源及流向。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辦理農產品之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陳情事項六、「中央主管機關食品部門之官員與三等親內不得有經營食品產業之背景」:食藥署任用公務人員,應符合其組織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等有關規定,其中在職者均符合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另離職或退休者亦均符合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離職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倘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從事與食品業相關職務,公務員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如有違反第7條假借職務權力圖利或第8條之關說、請託等圖利,均可依該法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追繳不當得利。
陳情事項七、「中央機關應建立跨國食安偵查機制,即時並主動協助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國際間就涉及影響民眾健康的食品安全訊息及突發事件,會進行相互通報及協助提供資訊,以利就相關事件預做因應及處理。
我們看不到衛福部的正面積極作法以及菜政府對於和為食安的決心,因此我們再度提出我們的訴求,我們希望衛福部不要只會複製貼上,在回覆我們同樣的答案,我們希望衛福部以及我們中央必須要有實質作為以及法規修正來保護我們的食品安全環境,我們訴求如下:
一、凡經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食品業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勒令其停止販售所有食品;
二、凡廣電、平面、網路等可傳播之媒體,不得接受前述食品業者之任何廣告託播;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經判決有罪定讞之食品業者,扣押其不法所得,並勒令其終生不得再從事與食品相關之任何產業;
四、中央主管機關所扣押之不法所得,應使用於因僱主觸法、破產、倒閉以致權益受損之勞工,並主動採取代位求償機制;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制要求食品業者將食品自原料到成品之生產履歷透明揭露,並促使上中下游通路廠商連帶負起監督責任;
六、中央主管機關食品部門之官員與三等親內不得有經營食品產業背景;
七、中央機關應建立跨國食安偵查機制,即時並主動協助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自古以來民以食為天!
我們的嘴掌管說與食的能力,禍從口出同時禍也從口入,吃下的食品不安全對於全台灣的人民都是一種威脅,黑心廠商為了利益壓低成本進口劣質且對人體有害之原料,透過精練的方式危害台灣人民身體健康,墮於人民以及國家整體來說都是利空,因此建立一套完善嚴謹的食安法是勢在必行的工作,必須要有效的喝止這些黑心廠商一而再再而三的傷害我們食品的安全,我們希望也要求政府可以給台灣人民一個友善的安全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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