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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民眾的手機相機或行車記錄器作為檢舉罰錢的依據

提議者 Polo Chen

已附議10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9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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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6-21
檢核
2017-06-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8-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不得以民眾的手機相機或行車記錄器作為檢舉罰錢的依據,必須由政府機關認可的監視器或照相機交叉比對後 認定有違規事宜才得以進行罰款

例如 路上的闖紅燈照相及超速照相儀器都是經由專業測試及校正過的才能進行執法

利益與影響

避免閒閒沒事做的人 瘋狂檢舉 照成民眾荷包失血

以及 原本沒有改裝 卻因檢舉魔人檢舉後 政府又罰錢

導致民眾不便 還要去相關機關申訴!浪費時間

5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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