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金大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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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長身負監護權以及協助教育之義務,且對學生的生命教育部分參與層面較廣;對於教師於課程安排以及授課內容之關切、建議等行為屬人之常情。
2.鑑於相較於教師受過完整教育體系之訓練且受教師法之規範,家長普遍於教育理論、法學素養、資訊判讀、獨立思辨以及相關專業等知識學習不足;為避免家長對於教師課程安排進行參與時己身受教育之不足造成學生之不良影響或錯誤家庭教育與生命教育領域相衝突;因此家長於提出參與或干涉教師教學自主前有自我提升之必要。
3.國家亦對人民之教育負有義務,提升家長素質有助於學生之學習;教育部有義務提供家長研習之課程且須統一辦理以求維持課程素質。
4.研習之課程包括相關法律如教師法、教育基本法(生命教育相關課程之參與需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基本法等,以求達成全人教育之需求);教育理論以及所欲參與課程所需專業知識,以涵蓋範圍較廣的生命教育領域為例:專業知識須具備多元族群文化、多元性別平等、生涯發展以及生涯規劃自主、邏輯思辯、資訊判讀...等基礎知識。
5.家長研習課程之安排所提供之文獻資料須為經過同儕審查、具有效度及信度之論文或研究報告,課程教材須由國教院審核、上網公告接受公民審議程序並送立法院備查;每學期家長研習授課教師之聘任須接受該領域之專家學者公開質詢並完成答辯。
6.授課時數須完成每堂課每學期各18小時(視為獲得1學分),且通過期中期末成績考核方可參與其子女所在班級之教師的課程安排討論。
7.家長於課程參與中如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言行,學校及教師有通報及函送主管機關之義務,如若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則須召開性平會且強制接受性別平等講習。
1.教育基本法第2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保障受教育者本身為教育權之主體,其餘應負協助責任者具提供正向成長助力且不應造成不良影響之義務。
2.為避免部分家長因個人意志、價值觀偏差或相關人格教育之不健全,在濫用監護權的同時對學生之教育造成不當影響;亦為避免部分家長運用家長會身分於學校之「實質影響力」(詳參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號7078判決全文)侵害教師教學自主且造成相關機關不必要文書作業之浪費;並考量目前家長會參與審議課程內容並無明確法源依據,提供通過專業研習之家長參與之管道及正當性同時維護學生之教育權、亦良性的平衡家長監護權與教師教學自主權;為三贏之作法。
3.僅依靠學校之教育於人格育成、知識累積或智能發展等面向失敗的案例屢見不鮮,部分家長尤為絕佳案例;因此提供家長研習之管道不僅為成人補救教育之方式亦有挽救遭受不當家庭教育(言教、身教或精神暴力)之學生於飽受凌虐處境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