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研議動保人員依動物保護法執行稽查時,如發現違法事證明確時應依法立即開罰,不得僅以勸導單限期改善。

提議者 毛毛蟲

已附議3212 (時間已截止)

尚須1788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7-07-27
檢核
2017-07-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9-2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爲落實流浪動物收容零安樂政策及減少寵物走失,各縣市動保處應依動物保護法及各縣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進行稽查,重點稽查項目為,動保法第五條及第20條內之規定。

二、先今社會資訊發達,任何法令的宣導可以輕易的利用媒體、網路、社群軟體進行宣導,因此,勸導單的制度已經明顯不合時宜,因此建議廢除。

三、公園裡,馬路邊,都還能輕易看到,溜狗不牽繩(放繩),未施打狂犬病疫苗,未有飼主陪同(放養),未依規定結紮或是申請繁殖許可的寵物到處亂跑,經常與公園運動的民眾及馬路上行駛的車輛發生衝突,途增人車的困擾及社會成本的付出,動物保護法進步了,動物保護的觀念也要進步

利益與影響

依法執行稽查,該罰就罰,增加國庫收入,可有效改善寵物飼養人的錯誤觀念,減少收容安置的成本,相關違法罰款除可明定作為改善收容所設施並提升收容質量,更可用作獎勵補助協助執行捕捉、結紮、施打疫苗、原地放回(TNVR)的動保團體及獨力愛心人士。

15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