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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需支付師培實習學生行政實習時的基本工資

提議者 黃小麥

已附議3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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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1-04
檢核
2016-11-0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1-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的師資培育法規定教育實習課程為半年的時間進行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國立交通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中提到,行政實習於開學上課期間,每天以一小時或每週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國立臺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總則第五點提到,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以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開學上課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實習為主。然而在教育現場,多半的學校機構皆以行政實習為重,要求實習學生分擔學校工友需處理的行政事務,甚至六日需到校協助處理學校活動。在此建議,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應明確地規範實習學生每日可實施的行政實習時間,多出的時間須比照各級學校機構校內學生工讀的基本工資,才不至於將實習學生當成免費的勞力。

 

利益與影響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幾乎是沒有收入的。雖規章明確指出,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兼差,應取得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同意,實習指導教師應依教育實習實施規定及教育實習計畫審慎評估,但實習學生多半需利用課後的時間準備教育資格檢定考試,根本沒時間打工兼差。對於家境清寒的實習學生來說,需克難的度過半年沒有收入的日子,實在相當辛苦。提案若能成功,將可改善實習學生的生活狀況。

相關連結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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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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