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vanco
已附議5104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前言:
醫事檢驗師為中華民國專技高考及格才准許發照之醫事人員,其受過儀器檢驗品管訓練與人體檢驗數據判讀
一. 建議中華民國國境內,舉凡人體檢驗項目(毒品快篩,血壓機,驗孕試紙,酒測機等......)需由中華民國考選部專技醫檢師高考及格醫事檢驗師販售,或檢驗。
二. 建議地檢署增加一項職務名稱: 醫檢官
其醫驗官資格 :
1.具有中華民國考選部專技高考醫事檢驗師執照
2.經過醫檢官公務人員考試與訓練(仍需立法研擬)
其醫檢官權責
1.為地檢署直派警局,執行酒測或毒品檢驗等......利用人體樣本之試驗
2.醫檢官隸屬地檢署,對於拒測與觸犯公共危險罪(例如:酒測值大於0.25)建請給予居留受(拒)測者24小時權力
3.醫檢官同屬醫事檢驗師,同時具有公權力亦可操作醫療抽血行為,得以在拘留24小時內強制抽血檢驗
4.醫檢官隸屬地檢署,對於不法關說或民選代表施壓拒測拒驗者,需24小時內回報地檢署,通報檢察官主動偵辦。
5.醫檢官貪贓收賄、知法犯法者,加重二分之一以上刑責
一.利益:
1.人體檢驗醫療器材(血壓機,血糖機,驗孕試紙等......)由醫事檢驗師販售,國人得以詢問醫檢師品管與原理,也可以由醫檢師判讀檢驗當下結果告知民眾。
影響:
舉凡有販售血糖機,血壓機,驗孕試紙等......人體檢體檢驗項目店家(藥局,藥妝店等......),需另外聘請醫事檢驗師。
二.利益
1. 當今行政警察執行酒測經常受到民意代表自認為選民服務的關說,此法成立後,醫檢官將不受民代威脅,得以確實實施酒測與檢驗。
2. 檢驗官具有對於公共危險罪強制拘留24小時權力,將有效展現執法強制力以敬效尤。
影響:
國家訓練醫檢官需要經由司法訓練與醫事檢驗師訓練與考核,時間較長
部分民意代表將認為醫檢官權限過大,將惹人異議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
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