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105年9月14日 颱風莫蘭蒂侵襲臺灣,造成東部、南部災情慘重,其中臺南市政府考量當日僅下半日風雨達到停班停課標準,爰僅發布下午停班停課,惟因當天下午風雨過大,造成當地上班之民眾遲遲無法返家,以及許多家長接送小孩上下課之不便,且返家途中易造成交通事故及傷害,爰提案人建議未來均一律統一發布全日停班停課,又未來颱風來襲當日,如僅半日(含上半日或下半日)風雨達到停班停課標準,亦應發布全日停班停課。
研商辦理情形
一、天然災害來襲經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上課之臨時性緊急應變措施,俾便政府全力從事災害防救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為目的,公務人員之出勤管理並以「停止上班登記」,非視同當然放假,亦無所謂颱風假,先予敍明。
二、颱風警報期間,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第9條、第10條規定,係由各直轄市長、縣(市)長決定發布各該轄區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又停班停課期間之態樣,依天然災害影響程度分為全日、半日或晚間,以及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是以,颱風警報期間究採全日、半日停班停課,係屬各直轄市、縣(市)首長權責。
三、復依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權責機關發布全日或上半日停班停課,應於前一日晚間7時至10時前發布,但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氣象資料已達停班停課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4時30分前發布。如發布下午半日或晚間停班停課,應於當日上午10時30分前發布。除上開時間外,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是以,各權責機關於前一日晚間10時前,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之氣象資訊已達停班停課基準,即可發布次日全日停班停課。
四、又如當日僅半日風力、雨量符合停班停課標準,而另半日之風力、雨量未達標準時,如有符合作業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按:風力、雨量未達作業辦法所定停班停課標準時,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各權責機關亦得發布停班停課)之情形,亦得發布全日停班停課。
五、為契合各地方政府發布停班停課作業之實際需要,人事總處前於105年11月14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單位)召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作業事宜檢討會議」討論,經會商結論略以,考量作業辦法規定停班停課期間包含全日、半日或某個時間區段,已具有彈性,各通報權責機關運作上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爰決議不予修正上開規定。
參採情形
基於現行作業辦法停班停課期間包含全日、半日或某個時間區段,已具有彈性,且各通報權責機關運作上尚無窒礙難行之處,故維持現行作業辦法規定;又據瞭解在實務上,部分地方政府考量為顧及民眾安全,已協調鄰近縣市政府獲有共識,未來停班停課將以宣布全天為原則,此一做法仍屬合於現行作業辦法之處理方式。
後續推動規劃
一、依現行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人事總處應於每年4月15日前,會同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舉辦通報作業講習,以使各地方政府熟諳本辦法有關停班停課之相關規定。
二、人事總處於日後講習作業時,將對各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天然災害來襲時應依作業辦法規定通盤考量風力、雨量、土石流、交通、水電供應等實際狀況,適時處理停班停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