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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車輛為民眾自行購置私有財產,不得以後天之法令規範,強制禁止人民行駛於道路之權利

提議者 白鴿

已附議3443 (時間已截止)

尚須155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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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09-08
檢核
2016-09-1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6-11-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現行於台灣道路上之各式車輛,皆合法領有牌照,且都符合新車出廠當時之車輛安全、廢氣排放之相關規定。
但,車輛使用人口在增加,社會在進步,車輛製造、安全維護、廢氣排放等相關技術,也跟著與時俱進。
因此,造成有部分老舊車輛,並無法符合,現階段的相關法令規範,而導致違規事件發生。

而運輸車輛,為人民私有財產,購買之當下,也符合當時法令所規範。
所以符合憲法的人有財產私有的權利保護,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權利。

只要是依據法令,合法領有牌照之車輛,就該享有騎行駛於道路之基本權利。
不得以後天的法令規範,來限制老舊車輛的道路行駛權利。

老舊車輛,應回歸市場機制,由自然淘汰方式,使其自然減少使用於道路。

利益與影響

老舊車輛,多為車主辛苦打拼一輩子的伙伴,有其情感所在。
但車輛的再整理留下與直接報廢回收,此自主權該由車主自行決定。
此為憲法賦予的財產自主權。
而老舊車輛,妥善率問題,也會牽動到車主,對於車輛的經常性使用,或是購置新車輛的考量。

所以,對於老舊車輛的汰除,應該回歸市場機制,由車主自行定奪,而非立法強制禁止。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環境部 

協辦單位 交通部 

30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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