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chien-chang chao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規劃:
【一、成案當下的處理】
本案於105年12月26日與提案者取得聯繫,其訴求為建議國內研議比照國外建立NCAP制度或將現行車輛安全法規測試與NCAP相同之星等區分,供消費者購車參考。未來本部如欲與提案者召會,建議考量提案者居住於雲林地區,可選擇中部地區與相關單位進行溝通。
【二、後續處理】
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提議實施要點》第八點,本部須於兩個月內〈106年1月28日前〉完成具體回應。辦理時程初步規劃如下:
• Step1 問題釐清 – 105年12月28日以前,聯繫原始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內容。
• Step2 資料提供 – 106年1月6日以前,盤點議題相關資料並邀請經濟部及提案人召開會議徵詢意見。
• Step3 討論研議 – 106年1月10日以前,進行訴求研析及可行性評估。
• Step4 正式回應 – 106年1月26日以前,將本部正式回應在平台上公開。
研商辦理情形
一、交通部為確保道路使用車輛之安全性,自民國87年起參考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先進國家作法,導入實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制度,國內車輛安全法規均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規定,且採取政府(強制)認證制度。此制度係指車輛製造廠或進口商於新車銷售上市前,須先向交通部申請新車型認證,依照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要求,經認可之檢測機構測試合格,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行駛道路。也就是說須先通過法規規定之相關安全測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之後,才可合法上路或販售。此外,碰撞法規亦是調和導入UNECE R94及R95法規,該法規內容與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國相同。
二、自民國97年起,新型式小客車即應符合前方及側方碰撞乘員保護兩項安全法規,交通部並請審驗機構將通過碰撞法規之車輛審查合格資訊,公告於交通部車輛安全資訊網(www.car-safety.org.tw),民眾可連結該網站點選「小型車碰撞乘員保護審查合格資訊」瀏覽查詢。目前該網站已公告425筆符合前方碰撞法規及380筆符合側方碰撞法規之產品資訊,審驗機構並持續於每個月更新此資訊。
三、民眾提案之主要訴求,經了解比較接近國外新車安全評價制度(NCAP)。國外NCAP制度由政府或民間組織執行,並以提供消費者購買車輛資訊及提升汽車工業發展為主要目的,與交通部為確保車輛基本安全性能之目的,所建立之車輛型式認證制度(包含碰撞法規),其性質與目的並不相同。考量所涉之議題及主管機關層面較廣且執行NCAP所需經費龐大,本部106年1月6日、106年1月11日邀請提案人及相關單位討論國內是否有推動NCAP制度及建置完整檢測能量之必要,經評估後應無迫切之需要。
四、依民法第354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有其通常效用及安全性,業者本應擔保車輛於交車時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標準,交通部建議得回歸市場機制,鼓勵車廠業者自發性揭露。
參採情形
有關提案人「國產車上市前,必需強制公開ARTC撞擊測試結果,並比照國外將結果分級。」之建議,交通部將鼓勵車輛業者自發性揭露撞擊測試結果,並配備主動安全系統,做為消費者購車之參考。
後續推動規劃
交通部將持續依UN/ECE車輛安全法規發展,定期與有關單位檢討所涉交通法令,共同提升國內車輛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