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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並修正玩具槍殺傷力標準檢測方式 杜絕民眾因政府機關標準不一而慘遭入罪

提議者 Barry Liao

已附議5067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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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6-01
檢核
2017-06-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7-07-02
回應階段
2017-07-19
回應階段
2017-08-08
回應階段
2017-08-14
回應階段
2017-09-01
回應階段
2019-05-0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全球玩具槍逾半數是台灣製造,每年出口額約卅億,產量居世界第一,目前國內玩具槍廠商超過卅家。但是我國對於玩具槍的相關法規卻極為缺乏,僅能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各自為政,沒有統一標準,而統一標準應盡快訂定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內政部警政署的玩具槍殺傷力檢驗標準應盡快訂出一個統一的標準

不應出現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允許,而警政署認為有殺傷力的情況。經濟部與內政部同為中華民國政府管轄部會,為何有兩套標準?民眾與廠商到底該依據哪套標準?

2.內政部警政署應禁止由警方對被檢測玩具進行改裝

民眾合法購買取得經檢驗後合法玩具槍、廠商製造銷售經檢驗後合法玩具槍,而警方改裝後具殺傷力是受測者違法還是警方違法? 因此,警方在查扣玩具槍後,不得自行改裝。

3.內政部警政署應檢討使用廿二公斤瓦斯瓶與鋼珠彈檢測與其他單位檢測方式不同是否適洽?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內政部警政署檢測方法不同,造成民眾將可合法取得警方檢測為具有殺傷力的由廠商製造經濟部認可的合法玩具槍。兩套標準造成民眾與廠商無所適從。兩個單位應訂定相同檢測方式。

4.內政部警政署在測試民眾的玩具槍後,造成毀損的賠償責任劃定

現行警政署測試方法使用鋼珠彈進行殺傷力測試,但鋼珠彈在玩具槍的精密管內使用會造成損壞,如檢測後為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方應負擔全額賠償責任。使用22KG瓦斯測試時,可能會造成原本就是設計使用12公斤瓦斯的玩具槍受損。如檢測後為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那麼受損的玩具槍,也應由警方負擔全額賠償責任

利益與影響

1.建立統一標準,台灣玩具槍廠商未來可避免製造出有違法之虞的產品

2.杜絕警方改裝扣押玩具槍,保障守法民眾。

3.訂定相同檢測方式,結束兩單位不同調。讓APS CAM870事件不再發生,可在進口前先行阻止。而非民眾合法取得由經濟部核可進口的合法玩具槍,卻因警政署檢測方式不同而誤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4.訂定賠償責任劃分,保障守法民眾財產權

最重要的是:保障《玩具槍製造》這項台灣之光的產業在台灣得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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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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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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