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有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就玩具槍殺傷力檢驗(鑑定)標準一致化部分:
(一)依據標準法第4條規定,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
(二)標檢局目前訂有CNS12775「低動能遊戲用槍」國家標準,目的係供廠商作為設計製造生產之參考,並為買賣雙方作為契約、交貨、驗收之準則,以及消費大眾作為選用產品之基準。該局所做相關檢測之槍口動能係屬「商品性質」之個案檢測報告,尚無涉及殺傷力鑑定相關事宜。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囑託鑑定全國司法機關送鑑涉及刑事案件查扣之槍枝,設有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為被動受託專責鑑定非法槍枝機關,並提供相關鑑定報告供檢察及司法機關參酌。
二、有關改裝查扣玩具槍及檢測方式部分:
(一)內政部警政署鑑定殺傷力依據: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規定:「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 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2. 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秘台廳(二)字06985號函釋示:「殺傷力的標準為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並以殺傷力係屬客觀的事實,與刑法上殺人、重傷、傷害等尚涉及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者無關。」
3.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69號解釋,法院於具體個案中,並審酌專業鑑定機關對槍砲發射動能之鑑定報告,據以認定槍砲是否具有殺傷力。因此,相關規定以是否具有殺傷力為構成要件,其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亦得經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二)內政部警政署鑑定殺傷力方式:
1. 依據上述相關法令及解釋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對於涉案氣體動力式(空氣)槍枝鑑定,其以預先灌氣(填充氣瓶式)為發射動力者,都是以市售較高壓力之氣瓶(常見俗稱22公斤的威猛UCP2200氣瓶)及裝填金屬彈丸(鋼珠)進行測試。另於檢測鑑定時都不會對送鑑槍枝進行任何改裝。
2. 氣體動力式(空氣)槍枝鑑定方法介紹已公開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s://www.cib.gov.tw/Science/KnowledgeDetail/75)
三、有關內政部警政署檢測所造成槍枝損壞的賠償責任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對於涉案槍枝的鑑定,是屬於依法令之行為,尚無賠償問題,惟當事人認為有造成毀損時,得循法定救濟程序請求補償。
研商辦理情形
一、內政部警政署分別於106年7月12日及24日以電話與提議人就提議問題釐清內容及邀請參加會議,經提議人告知相關具體意見均已在平臺中提出。
二、內政部警政署於106年7月28日上午10時邀集提議人(未出席)、中華民國玩具槍協會、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單位召開研商會議,就本案相關訴求進行討論。其中有關殺傷力檢驗(鑑定)標準一致化部分,考量內政部警政署現行鑑定殺傷力之依據、目的及方法,與標檢局所訂相關低動能遊戲用槍國家標準尚屬有別,後續是否由標檢局修訂相關國家標準,將由內政部警政署持續與該局討論研商。
三、依上述會議決議,內政部警政署現行殺傷力鑑定方法仍須維持,惟送驗涉案空氣槍(氣體動力式槍枝),以預先灌氣(填充氣瓶)為發射動力者,對於送驗涉案空氣槍(氣體動力式槍枝),以預先灌氣(填充氣瓶)為發射動力者,囑鑑機關(院檢)若委請本署刑事警察局依原廠槍枝使用說明書內載之氣瓶(12KG型式)及塑膠彈丸加做測試,本署刑事警察局應將其測試結果併同記載於鑑定書,供檢察與司法機關參處。(詳如所附會議紀錄)
參採情形
議題一、標檢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就玩具槍殺傷力檢驗(鑑定)標準一致化
(一)回應內容:納入研議。
(二)說明:
1. 考量內政部警政署鑑定殺傷力之依據、目的及方法,與標檢局所訂相關低動能遊戲用槍國家標準尚屬有別,後續是否由標檢局修訂相關國家標準,將由內政部警政署持續與該局討論研商。
2. 內政部警政署除將持續與標檢局研議上述標準的修訂事宜外,為有效解決相關爭議,內政部警政署將依106年7月28日會議決議,對於送驗涉案空氣槍(氣體動力式槍枝),以預先灌氣(填充氣瓶)為發射動力者,囑鑑機關(院檢)若委請本署刑事警察局依原廠槍枝使用說明書內載之氣瓶(12KG型式)及塑膠彈丸加做測試,本署刑事警察局應將其測試結果併同記載於鑑定書,供檢察與司法機關參處。
議題二、內政部警政署禁止改裝查扣玩具槍及檢討檢測方式
(一)回應內容:內政部警政署並未對送鑑槍枝進行任何改裝。
(二)說明:
1. 內政部警政署殺傷力檢驗(鑑定)方法是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秘台廳(二)字06985號函釋及司法院釋字第669號解釋辦理,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該鑑定殺傷力標準及方式仍須維持。
2. 有關訴求所提民眾購得或廠商製造經檢驗之合法玩具槍,警方在查扣後,不得自行改裝部分,事實上,內政部警政署對於涉案氣體動力式(空氣)槍枝鑑定,其以預先灌氣(填充氣瓶式)為發射動力者,都是以市售較高壓力之氣瓶(常見俗稱22公斤的威猛UCP2200氣瓶)及裝填金屬彈丸(鋼珠)進行測試。另於檢測鑑定時都未對送鑑槍枝進行任何改裝。
議題三、內政部警政署檢測所造成槍枝損壞的賠償責任
(一)回應內容:當事人可循法定救濟程序請求補償。
(二)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對於涉案槍枝鑑定是屬於依法令之行為,尚無賠償問題。如當事人認為有造成毀損時,則可以循法定救濟程序請求補償。
後續推動規劃
內政部警政署將依106年7月28日研商會議決議事項推動相關措施,並持續與標檢局討論研商修訂相關國家標準,避免造成外界誤解及衍生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