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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各類公私立教育輔導機構,師生之間在契約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法定性行為,對師長課以刑責並附帶民事責任。

提議者 Wen Tai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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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4-30
檢核不通過
2017-05-0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針對我國各類公私立教育輔導機構(含補習班、課輔班),師生之間在契約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法定性行為,凡經舉證告發,除師長被學生以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之情況外,無論師生雙方當事人之意願如何即主動被動情形,皆針對師長課以刑責並附帶民事責任。
  2. 針對各類公私立教育輔導機構(含補習班、課輔班),在收受學生時,皆應出具書面告知前條法令之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章(未成年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章)後由教育輔導機構收存。

利益與影響

  1. 本案的立意宗旨為,在師生關係存續間,學生當然有對不當性待遇說不之權利,師長則應對發展不當性關係負起最終把關責任。
  2. 我國現行雖已設有刑法二二八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禁止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但在教育現場,師長或因其知識及權威塑造出學生對其產生崇拜甚至愛慕心理,進而發生性關係,所衍生之各類社會問題卻難以究責,本提案希望以嚴格禁止師生間發生性行為並對師長課以刑責附帶民事責任的方式,杜絕各類教育現場下之不對等權力關係中不當性關係之持續發生。
  3. 本提案立意無涉師生雙方之年齡層、心理成熟度之討論,單純以不對等權力關係為主要出發點,易言之,僅規範師生契約關係存續間之雙方性行為,而不規範契約終結後之性行為。
  4. 本提案並不影響刑法第二二一至二二七條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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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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