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黃小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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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實行細則24條第3款規定: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修法: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特別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以上特別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申請工資。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未能休假者,雇主應發工資。
四、為鼓勵勞工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休閒旅遊及藝文產業,帶動就業風潮,雇主對於勞工申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規定如下: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國民旅 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依下 列規定予以補助:
(1)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
(2)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 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 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 未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3.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 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
4.符合第一目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 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 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三) 上述規定,與公務員國旅卡規定同時修訂。
公務員國旅卡是由不休假加班費演變而來,有其時空及政策意義。然造成勞工覺得差別待遇,故修法使勞工亦有國旅卡制度,ㄧ方面彌平勞工心中不平,另一方面也成為旅遊產業的另一股注力活水。
再從雇主角度看也是獲得好處,勞基法實行細則24條3款本就規定特休未休應發工資,資深員工日薪高。若按國旅卡制度16000元來看,雇主減低了特休未休應付工資。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