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議全面檢視前瞻計畫議題一案,辦理時程規劃及辦理方式說明如次:
(一)「程序回應」:106年6月22日於平臺公開說明後續回應程序及處理範圍。
說明:民眾提案內容共有前瞻條例7項及前瞻計畫7項,共14項,因前瞻條例涉及立法院審議權責,本次建議處理範圍僅就前瞻計畫之7項議題做初步回應處理。
(二)「問題釐清」:106年6月22日併同前項程序回應及本會擬議內容一併回覆聯絡提議人,以釐清並確認提議內容。
(三)「資料提供」:106年7月15日公開議題相關資料並於平臺更新回應提議人之提案主張。
說明:依據提案人所提7項議題,提案人關切內容多屬個案性計畫之評估結果,本次資料提供將於行政院院會通過擬送立法院之第一期預算編列情形及各部會補充相關評估審查資料等併同公開與提案人。
(四)「討論研議」:106年8月1日以前,視提案人回應結果,由相關部會內部進行研析及可行性評估是否有進一步需再調整,必要時邀集利害關係人以協作會議方式徵詢意見。
(五)「正式回應」:106年8月15日以前,於平臺正式回應說明。
研商辦理情形
有關郝明義董事長等連署發起人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出「全面檢視『前瞻計畫』」議題,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本會初步回應如下:
一、就貴連署發起人針對「前瞻條例」的主張部份,由於行政機關須尊重立法院的審議職權,並遵循立法院對本條例的審查結果與決定,爰就貴連署發起人針對「前瞻條例」所提7點主張,本平台基於院際權責分立,不列入回應範圍內。
二、就貴連署發起人針對「前瞻計畫」的主張部份,本會將於下文針對所提七點詢問,提供初步綜合性回應。另,經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條例草案若通過後,所提報立法院預算的個案計畫為第一期(106年及107年)之內容。因此,國發會將依照本平台的規定與處理慣例,先聯絡提案者釐清並確認提案的意旨與訴求,未來(7月15日)也將以第一期的個案計畫內容,作為資料提供標的,並進行後續處理。
三、初步綜合性回應(共七點)
(一) 該計畫項目立案之原由及背景。該計畫項目如果由先前某計畫變更而來,說明其原由。
初步回應:
個案計畫將由各計畫主辦機關於計畫書內容詳細敘述原由及背景。未來,在各計畫奉核後,將於本平台一併公布。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多年期預算作完整規劃,讓全民了解政府全面性施政方向,「前瞻基礎建設」8年計畫中,每一個個案計畫都具備相當程度的需求及正當性,而且晚做不如早做。提出多年期特別預算作完整規劃,可確保在一定期間內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與執行,並讓全民了解政府全面性施政方向。例如水環境改善計畫中,其中2項計畫,石門防淤隧道及烏溪鳥嘴談人工湖計畫,都是在2年前就已核定,但之所以還是列入本次特別預算辦理,就是為了要加速推動,來達成計畫效益。過去因為公務預算較為有限,需要分很多年才有辦法編足預算,而藉由納入特別預算,可以讓我們在充足編列預算的情況下,如土地取得一次處理,就能夠讓計畫提前1~2年完成。
個案計畫無論是以往已核定或是新興個案,所形成的整體計畫主要為加速推動結構轉型,厚植經濟成長潛力,全面擴大基礎建設投資、注入成長活力。
(二) 該計畫項目所需預算?錢從哪裡來?中央與地方分配之比例?
初步回應:
個案計畫將由各計畫主辦機關於計畫書內容詳細敘述財務計畫,包含財源、中央地方分配比例等。未來,在各計畫奉核後,將於本平台一併公布。
依地方制度法第14、18、19條與第7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財務收支及管理為自治事項,且辦理基礎建設等自治事項應以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爰為賦予地方財務責任,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地方仍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負擔配合款。除臺北市政府列為第一級外,其餘直轄市及縣(市)財力分級為第二至五級次,第五級次負擔最少的配合款。
(三) 該計畫項目的目的及效益?
(四) 該計畫有否進行社會影響評估?
(五) 該計畫有沒有可以配合或替代的非工程手段?
(七) 該計畫預期創造的就業機會
初步綜合回應:
所提個案計畫目的及效益、社會影響評估、有沒有可以配合或替代的非工程手段,以及該計畫預期創造的就業機會等資料,未來,在各計畫奉核後,將於本平台一併公布。
以上四項所提主張,如同(一) 、(二)項,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規定,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個案皆會進行效益評估,覈實檢討經費之合理性,並依撙節精神辦理,以杜絕浪費。
(六) 該計畫有沒有過往類似的成功或失敗案例以供借鏡?
初步回應:
個案計畫若有過往類似的成功或失敗案例,將審慎檢視作為借鏡,參採成功經驗,避免重蹈覆轍。
中央會嚴審計畫,且堅持要有配合款,地方政府要負擔配合款及土地取得,必然慎重考慮,因為如果變成蚊子館,地方也將承受損失。此外,另個案計畫將來一定會做自償性分析,自償的金額排除不補助;舉例而言,如果工程預算100億元,有20億元自償收入,將只就80億元部分補助一定比率。
參採情形
106年8月15日以前,於平臺正式回應說明。
後續推動規劃
106年8月15日以前,於平臺正式回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