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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積極辦理中央行政機關以特區形式設立於台灣中南部

提議者 Joe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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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2-19
檢核不通過
2016-12-21
政府應積極辦理中央行政機關以特區形式設立於台灣中南部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政府應本於國家安全、分散風險、政經分離、均衡發展,積極規劃中央機關機能移轉至中南部。
  • 中央二級機關(部、會、獨立機關、委員會、署、總處)參考國外政經分離之先進國家,以特區形式為原則,設立於中部。中央三級機關以降,則依職能及區域需求分散全台各地。
  • 政府應邀請專家學者,審慎評估選址,中央機關特區遠離人口密集且商業發達之地區,落實政治經濟分離、行政機能單純化之精神。
  • 依循相同的理念,望行政院籲請立法院、司法院、總統府等機關遷建中南部。
  • 本建議事項,望國家發展委員會,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擔負國家整體發展之規劃、設計、協調、審議,務實面對台灣的未來,從長計議。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第一條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發展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業務,特設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一,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二,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利益與影響

  • 台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和菲律賓海板塊交界處,屬環太平洋地震帶一部分,各種天然災害頻繁。本於國家安全考量,應落實政經分離、城市均衡發展。預防因地震、海嘯、核災、戰爭等因素,致使政治、經濟機能雙重停擺。同時避免人口過度集中台北盆地及外溢之都會區,分散風險。
  • 首都機能移轉至中南部,政策更易貼近全台各地,促進區域分工,藉此發揮中南部都會區之綜效,帶動經濟、提升就業環境,促進機會平等、均衡個人生涯發展,建構一個共存共榮的台灣社會。
  • 政經分離之先進民主國家,可效法與台澎金馬土地面積(36,197 km^2)規模相仿的瑞士(41,285 km^2),瑞士首都機能位於 Bern伯恩)最大城市則為 Zurich蘇黎世),其他同樣可參考之先進國家,諸如紐西蘭的 威靈頓 與 奧克蘭、美國的 華盛頓特區 與 約市、澳洲的 坎培拉 與 雪梨 墨爾本、加拿大的 渥太華 與 多倫多 等,皆為台灣值得借鏡的案例。
  • 放眼歐盟,European Parliament(歐洲議會)位於 法國史特拉斯堡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歐洲聯盟法院)位於 盧森堡European Central Bank(歐洲中央銀行)位於 德國法蘭克福、行政中心則在 布魯塞爾,呼應均衡發展、共存共榮的價值。
  • 首都機能移轉至中南部,許多公務員家庭勢必受到影響,計劃應審慎執行且有完善配套。如考量財政困窘之際,南投中興新村現存既有廳舍可供改建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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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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