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規定,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即大型重型機車停車應比照小型汽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或是停放於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另為解決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不足問題,目前並已有部分地方政府依條例第56、92條、停車場法第13、14、25、31條及停車收費自治條例規定授權公告1個小型車停車格可停放多輛大型重型機車(並分別收費)。
2.現行各直轄市政府設置之機車停車位尺寸概均為長2公尺寬1公尺,而現行大型重型機車共10萬4,787輛,平均長度217公分,寬80公分,長度部分僅4%在200公分以內,寬度部分98%在100公分以內,即便以汽缸總排氣量未達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4萬9,905輛中,亦僅9%長度200公分以內,寬度則99%在100公分以內,爰現行直轄市政府劃設之路邊一般機車停車位停放汽缸總排氣量未達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時其長度絕大部分將超出停車位範圍。
研商辦理情形
1.本案涉地方政府規劃設置管理路邊及路外停車事宜,經先函徵各地方政府意見,其中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11個縣市政府認不宜開放,臺中市等10個縣市政府無意見,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及宜蘭縣等4個縣市政府建議研訂大型重型機車專用停放線。
2.本部於106年7月14日邀請提案人、各直轄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及運輸研究所等召會研商討論,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等3直轄市政府與會表示,現行路邊機車停車位均依路幅寬度劃設長2公尺,寬1公尺之機車停車位,且現行直轄市路邊機車停車位大部分仍屬不足,倘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停放一般機車停車位,將有排擠一般機車停放機車停車位之疑慮;另考量大型重型機車之車身及車重均較一般機車來得長且重,大型重型機車進出一般機車停車位,將影響其他用路人通行安全,所以考量大型重型機車登記數、執法、安全等問題等,與會單位討論本案原則不宜開放,建議仍以開放1個小型車停車位可停放多輛大型重型機車,或增設大型重型機車專用停車格,以解決大型重型機車停車需求。
參採情形
1.本案經參酌106年7月14日各直轄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意見,現行96%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尺寸超過現行劃設之一般機車停車位,倘逕行開放容易因車體超過機車格範圍,將導致用路人通行之危險,及考量現行直轄市機車位仍屬不足,倘開放則有排擠機車停車位之疑慮,所以關於紅黃牌大型重型機車停於一般機車停車位案,原則不宜開放。
2.另停車管理係屬地方政府權責,地方政府可依當地停車需求及道路分配特性,為兼顧大型重型機車停車需求,地方政府可利用多元方式妥為規劃轄內大型重型機車停車空間,交通部將請地方政府妥為參考規劃。
後續推動規劃
在現行規定及實務機制下已有多元停車管理措施,可供地方政府在規劃大型重型機車停車空間時之參考使用,交通部將請地方政府妥為參考規劃:
1.現行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臺中市已公告開放1個小型車停車位可停放多輛大型重型機車,各地方政府均可參考該等作法並據以公告。
2.各地方政府可參考臺北市政府作法,於大型重型機車路邊停車需求較高之處所,依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7項規定劃設大型重型機車專用停車位。
3.各縣市政府可參考臺北市政府作法,於路外停車場劃設長2.5公尺,寬1.5公尺之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