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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預告訂定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

發布於 2017-01-03 截止於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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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1229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502442300

附件: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

三、「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首頁/焦點消息/重大政策」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商業司第三科)

(三)電話:02-23212200分機8347

(四)傳真:02-23922944

(五)電子郵件:docmail@moea.gov.tw 商業司司長信箱。

 

部 長 李 世 光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2017-03-16

綜整回應:

問題:請問什麼是「消費性化學品」?另請教會有什麼危害?(建議舉例)再請教有了標示基準後,真的會減少危害嗎?(提問者:Wei-Lun Chiang)

回復:

  • 我國參酌聯合國推行之「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簡稱為GHS)」,由本部標準檢驗局建立「化學品分類及標示CNS 15030」,提供化學品之分類及標示準繩,另查勞動部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業已參照前開國家標準發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要求工作場所內之化學品應依前開標示及通識規則進行標示,以確保勞工工作場所安全。
  • 民生使用之化學商品應用相當廣泛,包括油漆、清潔劑等各式各樣商品,然而如酒精膏、瓦斯罐或車用芳香劑等,卻曾因消費者不知道潛在風險而發生不幸意外,爰經濟部增訂「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草案」(下稱本基準草案)以加強揭露商品之標示,並導入「化學品分類及標示CNS 15030」,冀能維護業者商譽,並保護消費者使用安全。
  • 所詢「消費性化學品」之定義,依本基準草案第2點規定:「係指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於消費者使用時易有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或環境危害風險之虞之化學商品。前項消費性化學商品之品目由經濟部公告。」,換言之,在市場陳列販賣之化學商品且為經濟部指定公告之適用品目,始適用本基準。
  • 所詢消費性化學品有何危害乙節,茲以在市場陳列販賣之小型瓦斯罐為例,其係將丁烷(易燃氣體)以加壓方式成液化氣體後填入瓦斯罐內,爰屬「易燃氣體」及「加壓氣體」,可能發生易燃及爆炸之潛在危害。前開小型瓦斯罐,於本基準草案未公告生效前適用商品標示法(下稱本法),須依本法第9條規定標示應標示事項,以及本法第10條規定,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開小型瓦斯罐,於本基準草案公告生效並經本部公告為本基準草案之適用品目後,則小型瓦斯罐自適用本基準草案,須依本基準草案第3點第2款規定,標示危害成分、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注意事項或危害防範措施及閃火點等應標示事項。
  • 另本基準草案係透過標示內容加強揭露化學品之潛在危害,惟消費者仍應留意使用安全。

問題:品目由經濟部另訂之,請問什麼時候會訂出來?(提問者:Yi Lin)

回復:

一、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草案(下稱本基準草案)之適用,本部已陸續邀集相關公(協)會、業界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討論,並規劃於本基準草案公告後二年生效前之時程,完成適用品目之公告。

二、另適用品目之擇定,本部擬將重大消費事件之民生化學商品納入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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