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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立臺灣美術館

預告「國立臺灣美術館演講廳場地暨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4-19  截止於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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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國美推字第1063000865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立臺灣美術館演講廳場地暨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並修正名稱為「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立臺灣美術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

三、「國立臺灣美術館演講廳場地暨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立臺灣美術館

(二) 地址: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號

(三) 電話:04-23723552分機337

(四) 傳真:04-2375469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館  長 蕭宗煌

機關綜整回應

國立臺灣美術館 2017-06-22

綜整回應::收費標準可否列入對「弱勢團體」、「少數族群團體」(原住民)及「公益團體」進行非營利活動時租借場地的優惠價格?優惠時段?

敝館對於推動友善族群服務相關活動,不斷推陳出新也廣受各界好評,故針對「弱勢團體」、「少數族群團體」(原住民)及「公益團體」進行非營利活動時租借場地的優惠價格雖未明訂,其因乃期盼藉由審核、彈性的機制,讓上列相關團體得到更多的服務與協助;所以依據第四條規定「合乎本館營運目標或具有藝術文化性質」,依據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二、本館與館外機關(構)合作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三、館外機關(構)主辦、本館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依收費基準五折計費。」故若符合以上規定與本館協辦或合辦,場地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依收費基準五折計費或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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