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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Labeling Regulations on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Packaged Products That Contain Pork and Other Edible Parts of Pig"

發布於 2020-08-31 截止於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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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831
衛授食字第1091302683

主  旨:預告訂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101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41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ab1964@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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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9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Labeling Regulations on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Packaged Products That Contain Pork and Other Edible Parts of Pig"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1)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09-23

綜整回應: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網友意見綜整回應表

  本草案於109年8月31日至109年9月7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我們彙總提問類回應如下:

示意圖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標示

(豬肉加工品)

草案第2

  • 國內外產品檢測標準是否一致。是否納入強制檢驗要求項目。

其衍生物是否需要標註,如:豬油、膠原蛋白、豬骨高湯(無固形物)配套應對?標示緩衝期?標示報銷成本政府有補助嗎?

  • 請問做為調味湯包、調味湯粉成分之一的豬肉萃取物或豬骨萃取物需要標示豬肉或豬骨的原產地嗎?
  • 以豬可食部位所製作之延伸產品需要標示原產地嗎?例如豬肉萃取物、明膠、豬肉蛋白、豬肉精粉、豬血、豬血漿蛋白質、豬腸衣……。
  1. 為確保國人能吃到安全無虞的進口豬肉、牛肉等,政府會持續採取有效且嚴謹的管制措施,通過源頭管理、輸入邊境檢疫與查驗,以及國內市場稽查,共同保障食品安全與資訊揭露。
  2. 豬可食部位係指豬隻可供食用的部分,腎、肝、胃、腸、心、肺、舌、肚、血、脂肪等皆包括,應依規定標示其原料原產地。
  3. 明年1月1日起,不論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餐廳、便當店、小吃攤等,且不管是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滷肉飯、貢丸湯或任何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的食品,都要清楚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
  4. 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經萃取、水解、純化等加工製成,且終產品非為真正豬肉及豬可食部位者,如豬肉萃取物、明膠、膠原蛋白、豬肉香料等得免標示,將列為問答集。

包材變更標示緩衝期

 

  • 包材數量庫存較多,是否可延遲生效期,以便廠商準備標籤及消耗現有標籤庫存呢?
  • 廠內至少八百多樣產品需要改標示,卻只有4個月的時間可以改標,這合理嗎?

1.為透明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消費資訊,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自110年1月1日起產製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食品應依規定標示其原料原產地。

2.考量包裝食品需印製大量包材,或需消耗庫存舊包材等情形,業者可延用舊包材,另以黏貼、打印、噴印等方式,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標示

(不同批多個原料原產地)

草案第2

  • 加工之豬肉產品之原料,可能會因成本調控及原料調撥會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原料產地(國),是否可在產品標籤上直接標示常用的所有豬肉原料原產地(國)? 例如: A產品會使用的豬肉原料原產地(國)會有澳洲、美國或荷蘭,但此批A產品製造只使用澳洲、美國,但另一批A產品則只使用澳洲或荷蘭,可否A產品的標籤上標示”原產地(國):澳洲/美國/荷蘭”?
  • 可以同時標示多個原產地(國)嗎?

如生產之食品會使用多個國家,如紐西蘭、澳洲或混合紐西蘭及澳洲等豬肉原料製成,仍應如實標示不同批次之各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之來源國。得以「豬肉原產地:紐西蘭、澳洲」或「豬肉來源:紐、澳」等同意義字樣之方式,一次印製大量包材,惟必須以圈選或勾選等方式,予以區別每批次之實際使用豬肉來源國,如「豬肉來源:、澳」,代表本批次食品為使用紐西蘭來源之豬肉;「本產品使用豬肉來自:□紐西蘭、 ■澳洲」,代表本批次食品為使用澳洲來源之豬肉;「紐西蘭、澳洲豬肉」,代表本批次食品為使用紐西蘭及澳洲來源之豬肉,並依含量多寡依序標示出來源國。

施行日期

 

  • 明年1月1日施行,是以食品製造日來區分是否需要標示原產地嗎?

預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以產製日期為準。

評論期

 

  • 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和超過30個月齡美牛的草案公告期間合法嗎? 所有的草案全部都只有短短的七天可以表達意見,明顯違反此函要求的60天限制。
  • 該草案影響層面廣大,但是卻倉促公告明年1月1日施行,且草案發布後僅有7天可陳述意見,發佈到施行的時間太短、陳述時間也太短。

依據行政院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略以,「如有情況特殊,有訂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訂較短期間….」。本案國家整體政策已確定,如法規未先公告確定之下,無法據以輔導業者、進行宣導或規劃相關因應措施。      目前至110年1月1日僅剩不到4個月,為給予業者或地方政府足夠準備時間,故縮短預告期。

綜合提問

 

  • 這個草案跟《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中「貢丸、熱狗、火腿、漢堡肉、香腸、魚丸、魚板、牛肉丸、鴨肉丸等加工製品,為消費大眾熟知之重組加工製品,得免標示。」是否衝突?以何者為準
  1. 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係規範以禽畜肉或魚為原料,經組合、黏著或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且該產品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魚)塊(排、片)之產品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組合」字樣。;貢丸、熱狗、火腿、漢堡肉、香腸、魚丸、魚板、牛肉丸、鴨肉丸等加工製品,為消費大眾熟知之重組加工製品,得免標示重組、組合。

2.「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係規範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

3.兩項規定規範應標示事項不同,以豬肉貢丸為例,不須於品名標示「重組」、「組合」字樣,惟應依規定標示該豬肉原料原產地。

彙總建議類回應如下:

綠燈 - 採納 /   紅燈 - 不採納 /   黃燈 - 部分採納或尚須研議

意見

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回復說明

標示方式

草案第2

  • 建議參考牛肉作法,可以在包裝正面寫「100%使用國產豬肉」或於包裝新增一列或於成分後()寫豬肉原產地。或可於內容物標示項目中,直接在該原料項目加標其原產地,如「牛肉(○○國)」、「牛肉(來自○○國)」、「○○國牛肉」或等同意義字樣,亦屬符合規定。
  • 請問康○火腿玉米濃湯(粉)產品是否需新增標示豬肉來源?
  •  

業者可於包裝上增列一標示項目,以「國產豬肉」、「本產品豬肉來源:○○」、「豬肉來源(來自於)○○國」、「本產品使用○○豬肉」、「豬肉產地為○○」、「豬肉:○○國」、「豬肉(○○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作標示,皆屬符合規定;或可於內容物標示項目中,直接在該原料項目加標其原產地,如「豬肉(○○國)」、「豬肉(來自○○國)」、「○○國豬肉」或等同意義字樣,亦屬符合規定。

標示萊克多巴胺含量

草案第2

  • 請強制所有豬肉製品及加工品都須標示萊克多巴胺的含量。
  • 請強制所有豬肉製品及加工品都須標示萊克多巴胺的含量,也儘快提供標示範本保障民眾選擇的權利。

我國已訂有萊克多巴胺於豬產品的最大殘留容許量,食品業者應自主管理確認自己使用豬肉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範,並清楚標示其原料原產地,無須標示萊克多巴胺含量。

特定標示對象

草案第2

  • 是否只要針對「美豬」作原產地標示即可?如此一方面消費者可以知道是不是美豬,一方面對業者的影響也少很多。

食品標示規定一體適用國產及輸入產品,自110年1月1日起從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零售通路,至餐廳、便當店、小吃攤等,不管是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滷肉飯、貢丸湯或是任何含豬肉及可供食用部位的食品,都要標示豬原料原產地。

稽查

 

  • 從輸入到製造到販售各環節應各司其職提出配套,而非僅是食品標示而己,以讓人民信賴與安心,包含輸入查驗登記所檢附之文件/邊境查驗計畫/流向申報/巿場抽查/後巿場監測,近年耗資建置這麼多資訊管理系統應該充分發揮作用,進口業的買賣流向是否公開或加強地方查緝標示量能,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資訊專櫃規範國內流通之加工肉製產品公開資訊(目前未要求強制公開,且僅公開產品製造地,未包含肉品原產地)。最後才是以上追下,從進口商的買賣記錄去追溯使用者的產品的標示,達到管理的目的。
  • 進口美豬美牛的爭議能否先緩和執行,請嚴謹討論後再決定如何進行?瘦肉精問題已不是要求標示清楚就可解決,政府如何嚴格落實稽查和取締改善?為何要進一個有問題的肉品到台灣來呢?如非得進口美豬美牛,能否要求美國無瘦肉精的肉品進口?

  1. 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法理法規定,訂有標示規定、衛生標準、查驗及稽查等管理機制。
  2. 為確保國人能吃到安全無虞的進口豬肉、牛肉,政府會持續採取有效且嚴謹的管制措施,通過源頭管理、輸入邊境檢疫與查驗,以及國內市場稽查,共同保障食品安全與資訊揭露。
  3. 為因應明年度美國牛肉及豬肉於擴大開放輸入,110年亦會將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加入專案執行重點,亦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列為重點稽查事項。
  4. 同時持續執行市售肉類產品動物用藥之抽驗,並將豬肉及牛肉產品列為重點抽驗品項。

問答集(豬肉加工品)

 

  • 請列舉範例或公布QA,清楚告知哪些包裝食品需要標示產地;不然有些使用豬肉的高度加工原料製品,例如豬水解蛋白、膠原蛋白、豬肉抽出物、明膠等,在一般認知上應該是不用標示豬肉的產地;但因為沒有清楚的範例說明,會增加下游製造商的困擾。

本部將依正式公告內容製作問答集,並公布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標示諮詢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提供業者做為標示的參考。

召開公聽會

 

  • 建議召開公聽會,傾聽專家、業者、民眾的聲音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依據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為之,本案採行由行政機關草擬規範內容以預告方式公開徵集意見,後續將綜整各界審慎評估:爰不辦理聽證程序。

 

 

本草案後續如經正式公告,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網,我們也會在眾開講平台更新公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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