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Approval Regulations on Teaching Capabilities of Indigenous Elders or Persons with Relevant Expertise to Provide Cultures and Art"
發布於 2021-04-06 截止於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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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原民教字第11000110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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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原住民族耆老或專長人士文化及藝能支援教學能力認證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 三、「原住民族耆老或專長人士文化及藝能支援教學能力認證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ip.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 (三) 電話:02-89953109 (四) 傳真:02-85211593 (五) 電子郵件:a89953109@cip.gov.tw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原住民族耆老或專長人士文化及藝能支援教學能力認證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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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原民會已於112年8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