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the Security and Maintenanc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iles in Police-related Non-governmental Agencies"
發布於 2021-07-23
截止於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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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 訂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7條第3項。
三、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 )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二)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
(三) 電話:02-27666633
(四) 傳真:02-27460994
(五) 電子郵件:f47877@cib.npa.gov.tw
部 長 徐國勇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11月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台內警字第11008786931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the Security and Maintenanc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iles in Police-related Non-governmental Agencie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1-09-30
綜整回應:
一、本草案與現行之「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差異處在於:
(一 )定明非公務機關遇有達 5千筆以上之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時,負通報義務。並定明事故通報時點及應通報事項。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並得對於前述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採取之措施及後續行政檢查。
(二 )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為避免使用者個人資料於使用資通訊服務時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發生,針對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達 5千筆以上之業者規範應採取之資訊安全措施。
(三 )本草案係整合內政部警政署業管之「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將原先依行業類別各別訂定之管理辦法整合為一法案,避免依各別行業逐一規範造成法令龐雜。
(四 )本草案發布施行後,「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等 3辦法將廢止,後續依本草案之規範辦理。
二、參考「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條規定,係以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達 5千筆以上之業者應依該辦法之規定,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爰定明非公務機關遇有達 5千筆以上之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時,負通報義務;以及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 5千筆以上者,應採取強化資訊安全措施。本案另邀集法務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召開法規審查會議討論通過。
三、考量非公務機關之業務規模及特性差異甚大,為避免保有個人資料筆數較少且規模較小之非公務機關負擔過高之成本,參酌「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條規定,定明非公務機關遇有達 5千筆以上之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時,應負通報義務。未來將視個人資料保護、非公務機關之業務規模發展等情節,適時滾動修正調整以符合時代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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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台內警字第11008784151號主 旨:預告訂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內政部。二、訂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三、「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三)電話:02-27666633(四)傳真:02-27460994(五)電子郵件:f47877@cib.npa.gov.tw部 長 徐國勇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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